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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加快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

发布日期:2021-08-16 15:32 信息来源:廊坊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在继承过去行之有效的工作基础上,廊坊市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和突出问题排查,持续加大培训力度、提升监测水平、营造高压态势,不断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一是迅速开展重点任务和问题整改“回头看”。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市近年来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各项任务措施要求,特别是对本年度和2022年冬奥会空气质量保障最新任务要求,组织各地迅速进行系统梳理,对标最新措施要求,逐一开展“回头看”,对未完成的重点治理任务,倒排工期,建立清单,明确责任人,挂账督办,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对生态环境部2020年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2021-2022年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市执法检查中发现反馈的各类涉VOCs治理问题,以及长期涉VOCs类恶臭、异味扰民等投诉问题整改情况实施台账管理,逐一开展“回头看”。对未整改到位的问题,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加快推进整改。

二是针对突出问题全面开展排查整治。组织各县(市、区)针对辖区内各类涉VOCs排放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培训力度,组织企业针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认真对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证、相关排放标准和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等开展自查,指导企业统筹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进行自改,今年10月底前辖区内所有涉VOCs排放企业完成一轮排查。

针对我市“廊坊市工业企业及园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一厂一策’方案编制及效果评估项目”中反馈问题和整改建议,督促企业加快整改。同时,组织各县(市、区)在企业自查、第三方摸底调研的基础上,对企业VOCs废气收集情况、排放浓度、治理设施去除效率、LDAR数据质量以及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等组织开展一轮检查抽测,针对检查抽测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实施清单式管理,确保整改到位。对自查、摸底调研及检查抽测中发现的问题,能立行立改的,督促企业抓紧整改到位;需对治理设施进行小幅改造升级,工程量小的,督促企业一个月内完成整改;确需对治理设施进行整体升级改造,工程量大的,督促企业一个半月内提交改造升级方案,最迟于2022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确需一定整改周期的,最迟在相关设备下次停车(工)大修期间完成整改。

三是持续加大培训指导帮扶力度。坚持“送政策、送技术、送方案”,结合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重点治理任务、突出环境问题等,组织实施专题培训。持续通过专题培训、现场指导、新媒体信息推送、发放实用手册等多种方式,组织大气环境管理、执法、监测、行业专家等力量,加大对企业的培训指导帮扶力度,进一步提升企业日常环境管理水平。结合当前“一厂一策”方案编制工作,向企业详细解读排查整治工作要求,指导企业编制治理方案。

四是持续提升监测监控能力水平。迅速开展企业自动监测监控能力建设排查行动。针对涉VOCs排放重点排污单位,全面排查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情况、运行情况,对未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罚,并督促企业立即整改,确保应安尽安、应联尽联;对已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达不到《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要求的,督促企业立即整改。同时,开展涉VOCs排放企业分表计电设施安装运行情况排查,对未安装、不正常运行的,督促企业立即整改,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此外,鼓励企业安装治理设施中控系统,记录温度、压差等重要参数;配备便携式VOCs监测仪器,及时了解排污状况;有条件的企业建设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在VOCs主要产生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开展在线监控设备运维提升月行动。生态环境部在我市开展了7月份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工作,帮扶工作组在我市检查中发现了在线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等问题。因此,市生态环境局确定8月份作为在线监控设备运维提升月,全面组织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监管能力提升培训,联合有关部门对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彻底整改在线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等问题。

五是持续营造高压态势。严格落实责任,制定细化落实方案,精心组织排查、检查、抽测等工作,完善排查清单和治理台账;积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国家和地方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严格执法监管。对检查、抽测中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特别是要严厉打击通过旁路直排偷排、治理设施擅自停运、严重超标排放,以及VOCs监测数据、LDAR、运行管理台账造假等行为,对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查处。

严格检查抽查。市生态环境局将结合“一厂一策”帮扶活动,组成工作检查组,赴各地对各项重点治理任务完成、各级交办问题整改、检查抽测、培训指导帮扶、在线监控能力建设提升、执法监管等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对存在工作推进落实进度慢、各级交办问题整改不到位、VOCs治理进度滞后、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将予以公开通报,特别是被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给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县(市、区),予以严肃约谈;影响恶劣的,依法依规提出严肃追责问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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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过去行之有效的工作基础上,廊坊市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和突出问题排查,持续加大培训力度、提升监测水平、营造高压态势,不断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一是迅速开展重点任务和问题整改“回头看”。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市近年来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各项任务措施要求,特别是对本年度和2022年冬奥会空气质量保障最新任务要求,组织各地迅速进行系统梳理,对标最新措施要求,逐一开展“回头看”,对未完成的重点治理任务,倒排工期,建立清单,明确责任人,挂账督办,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对生态环境部2020年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2021-2022年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市执法检查中发现反馈的各类涉VOCs治理问题,以及长期涉VOCs类恶臭、异味扰民等投诉问题整改情况实施台账管理,逐一开展“回头看”。对未整改到位的问题,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加快推进整改。

二是针对突出问题全面开展排查整治。组织各县(市、区)针对辖区内各类涉VOCs排放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培训力度,组织企业针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认真对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证、相关排放标准和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等开展自查,指导企业统筹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进行自改,今年10月底前辖区内所有涉VOCs排放企业完成一轮排查。

针对我市“廊坊市工业企业及园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一厂一策’方案编制及效果评估项目”中反馈问题和整改建议,督促企业加快整改。同时,组织各县(市、区)在企业自查、第三方摸底调研的基础上,对企业VOCs废气收集情况、排放浓度、治理设施去除效率、LDAR数据质量以及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等组织开展一轮检查抽测,针对检查抽测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实施清单式管理,确保整改到位。对自查、摸底调研及检查抽测中发现的问题,能立行立改的,督促企业抓紧整改到位;需对治理设施进行小幅改造升级,工程量小的,督促企业一个月内完成整改;确需对治理设施进行整体升级改造,工程量大的,督促企业一个半月内提交改造升级方案,最迟于2022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确需一定整改周期的,最迟在相关设备下次停车(工)大修期间完成整改。

三是持续加大培训指导帮扶力度。坚持“送政策、送技术、送方案”,结合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重点治理任务、突出环境问题等,组织实施专题培训。持续通过专题培训、现场指导、新媒体信息推送、发放实用手册等多种方式,组织大气环境管理、执法、监测、行业专家等力量,加大对企业的培训指导帮扶力度,进一步提升企业日常环境管理水平。结合当前“一厂一策”方案编制工作,向企业详细解读排查整治工作要求,指导企业编制治理方案。

四是持续提升监测监控能力水平。迅速开展企业自动监测监控能力建设排查行动。针对涉VOCs排放重点排污单位,全面排查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情况、运行情况,对未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罚,并督促企业立即整改,确保应安尽安、应联尽联;对已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达不到《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要求的,督促企业立即整改。同时,开展涉VOCs排放企业分表计电设施安装运行情况排查,对未安装、不正常运行的,督促企业立即整改,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此外,鼓励企业安装治理设施中控系统,记录温度、压差等重要参数;配备便携式VOCs监测仪器,及时了解排污状况;有条件的企业建设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在VOCs主要产生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开展在线监控设备运维提升月行动。生态环境部在我市开展了7月份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工作,帮扶工作组在我市检查中发现了在线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等问题。因此,市生态环境局确定8月份作为在线监控设备运维提升月,全面组织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监管能力提升培训,联合有关部门对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彻底整改在线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等问题。

五是持续营造高压态势。严格落实责任,制定细化落实方案,精心组织排查、检查、抽测等工作,完善排查清单和治理台账;积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国家和地方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严格执法监管。对检查、抽测中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特别是要严厉打击通过旁路直排偷排、治理设施擅自停运、严重超标排放,以及VOCs监测数据、LDAR、运行管理台账造假等行为,对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查处。

严格检查抽查。市生态环境局将结合“一厂一策”帮扶活动,组成工作检查组,赴各地对各项重点治理任务完成、各级交办问题整改、检查抽测、培训指导帮扶、在线监控能力建设提升、执法监管等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对存在工作推进落实进度慢、各级交办问题整改不到位、VOCs治理进度滞后、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将予以公开通报,特别是被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给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县(市、区),予以严肃约谈;影响恶劣的,依法依规提出严肃追责问责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