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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南新区“六个明确”全面开展烟花爆竹禁限燃工作

发布日期:2019-01-29 00:0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为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冀南新区印发《邯郸冀南新区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从六个方面明确烟花爆竹禁限燃工作要求,确保禁限燃工作有序开展。 一是明确禁止燃放的时间、区域和品种。在新区设立禁燃区,在禁燃区范围内,全年禁止销售和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在市通道区域范围内,农历除夕0时至正月十六24时,禁止销售和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在启动重污染天气三级及以上预警期间,全区各乡镇(办)全面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全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电子礼炮、铁炮、拉炮、擦炮、甩炮等非法、超标、非标烟花爆竹。“禁燃区”范围:东至机场路,西至磁西路和磁西路与马峰线连接线,南至为民路,北至马峰线所围合区域;“市通道区域”范围东至高速铁路,西至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南至新区与磁县界,北至新区与邯山区界所围合区域;两个区域重合部分,按照“禁燃区”有关要求执行。 二是明确禁止燃放的场所。油气站(罐)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100米范围内;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和输变电设施、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文物保护单位、教学科研单位、医院、疗养院、敬老院等附近;公众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商场、繁华街道和交通主干道等人员密集场所;楼道、楼顶、阳台、平台和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不足烟花爆竹产品说明要求安全距离的地点;管委会规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地点。 三是明确烟花爆竹销售管理与处罚措施。全区范围内不再增设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禁燃区和市通道区域范围内严禁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以外每个乡镇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家。禁燃区和市通道区域范围内,行政审批、应急管理部门不予审批设立春节期间零售点(临时零售点)。供销部门直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保持原经营区域不变。对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明确烟花爆竹购买管理。公安、市场监管、交通、应急管理、供销部门负责建设全区烟花爆竹信息追溯系统并建立零售环节实名购买制度,实现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购买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五是明确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与处罚措施。禁燃区和市通道区域以外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按照规定安全燃放。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经公安部门批准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燃放单位和人员燃放。对未经批准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是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各乡镇(办)、新区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健全工作机制,严厉打击非法制售烟花爆竹行为,开展宣传教育,公布举报电话;公安部门要加强社会面的防范控制,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燃放行为,依法处理违法燃放人员;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店(点)的监管力度,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供销部门要加强系统内部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管理;全区禁限燃放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办)、村(社区)、小区物业公司、经营门店为禁限燃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限燃放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做好辖区居民及单位职工的禁限燃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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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冀南新区印发《邯郸冀南新区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从六个方面明确烟花爆竹禁限燃工作要求,确保禁限燃工作有序开展。 一是明确禁止燃放的时间、区域和品种。在新区设立禁燃区,在禁燃区范围内,全年禁止销售和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在市通道区域范围内,农历除夕0时至正月十六24时,禁止销售和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在启动重污染天气三级及以上预警期间,全区各乡镇(办)全面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全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电子礼炮、铁炮、拉炮、擦炮、甩炮等非法、超标、非标烟花爆竹。“禁燃区”范围:东至机场路,西至磁西路和磁西路与马峰线连接线,南至为民路,北至马峰线所围合区域;“市通道区域”范围东至高速铁路,西至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南至新区与磁县界,北至新区与邯山区界所围合区域;两个区域重合部分,按照“禁燃区”有关要求执行。 二是明确禁止燃放的场所。油气站(罐)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100米范围内;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和输变电设施、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文物保护单位、教学科研单位、医院、疗养院、敬老院等附近;公众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商场、繁华街道和交通主干道等人员密集场所;楼道、楼顶、阳台、平台和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不足烟花爆竹产品说明要求安全距离的地点;管委会规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地点。 三是明确烟花爆竹销售管理与处罚措施。全区范围内不再增设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禁燃区和市通道区域范围内严禁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以外每个乡镇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家。禁燃区和市通道区域范围内,行政审批、应急管理部门不予审批设立春节期间零售点(临时零售点)。供销部门直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保持原经营区域不变。对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明确烟花爆竹购买管理。公安、市场监管、交通、应急管理、供销部门负责建设全区烟花爆竹信息追溯系统并建立零售环节实名购买制度,实现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购买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五是明确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与处罚措施。禁燃区和市通道区域以外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按照规定安全燃放。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经公安部门批准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燃放单位和人员燃放。对未经批准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是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各乡镇(办)、新区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健全工作机制,严厉打击非法制售烟花爆竹行为,开展宣传教育,公布举报电话;公安部门要加强社会面的防范控制,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燃放行为,依法处理违法燃放人员;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店(点)的监管力度,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供销部门要加强系统内部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管理;全区禁限燃放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办)、村(社区)、小区物业公司、经营门店为禁限燃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限燃放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做好辖区居民及单位职工的禁限燃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