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按照《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及《关于实行燃煤电厂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5〕1528号)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对全省享受环保电价及超低电价燃煤发电机组2024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核定。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将核定结果在我厅网站公示。公示期间,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并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企业,需在公示期内及时提供详细的说明材料,进行数据补审、补录。逾期不能提供相关说明材料的,我厅将视该企业对公示结果无异议。公示结束并确认无异议后,按程序抄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电网公司。

公示日期2024年6月12日至6月19日

 

人:王    0311-87802859

          李志伟  0311-89253504

 

附件:1.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审核结果(2024年第一季度)

2.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审核结果(2024年第一季度)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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