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为深入贯彻省委和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行政审批改革工作方案》(冀环办发〔2022〕15号)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将新进驻省政务服务大厅13个行政审批事项,纳入省政务大厅“一窗受理”系统,实施线上线下同步办理和集成服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批事项及办理地址

2023年3月10日起,省政务服务大厅受理如下13个行政审批事项: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领、延续、变更、注销);

2.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审批;

3.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

4.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5.辐射安全许可(申领、延续、变更、注销);

6.组织开展拆船单位关闭或者搬迁检查验收;

7.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

8.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完成后的备案;

9.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豁免备案证明;

10.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备案;

11.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

12.放射性同位素废源转移备案;

13.暂存处置废旧放射源收贮(回收)备案。

以上事项办理地址统一变更为: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9号省政务服务大厅;办理网址为:河北政务服务网http://www.hbzwfw.gov.cn/。

二、工作衔接

省生态环境厅原服务大厅对上述事项受理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10日;3月10日之前在省生态环境厅受理的在办事项,按原程序办结。咨询电话:0311-66635232,66635296。

特此公告。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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