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播报

2022年11月4日第2版

    本报讯(记者段华鹏)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设置“生态宜居”专章,就推进乡村生态文明建设作了明确规定。改善生态环境,防治面源污染

    在改善乡村生态环境方面,《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建设宜居宜业美丽乡村”;应当深入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健全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分类分区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实施乡村绿化美化亮化行动,促进农村面貌整体提升。

    《条例》还明确提出,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

此外,《条例》还就脱贫巩固、产业发展、文化繁荣、乡村治理、城乡融合、人才支撑等方面设立专章,明确措施和要求,为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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