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播报

25种环境轻微违法将免予处罚

8月29日第1版

本报讯(记者段华鹏)未批先建无污染物产生、建设项目应当备案未备案的、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填报的、未及时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的……今后,包含这些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在内的25种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将依规免罚。日前,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免罚办法》)并正式施行,将免罚情形由原来的12种增加到25种。这将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领域免予处罚的情形、程序,给予企业适度的容错改正空间,助力全省经济平稳运行、健康发展。

据悉,《免罚办法》是河北省结合近年来环境行政处罚实践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不予处罚相关规定,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坚持科学精准依法的原则,对前期自由裁量免罚情形进一步拓展、细化、规范,将原来的12种免罚情形增加到25种,共包含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16种免罚情形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9种情形。

其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罚情形包括: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按时编制,但处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审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措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污染物达标排放,未经验收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在调试运行12个月内仍未验收,经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验收的;建设项目投产时未经验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已按照环评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被检查发现后主动停止生产,积极推进整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免予处罚等16种。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9种免罚情形包括三种类型:3个月内初次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按规定采取抑尘措施,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经监测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于0.1倍,或者pH值大于等于5且小于等于10的或者噪声超标在3分贝以内,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密闭而未密闭,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自动监测设备故障超6个小时,按规定正常运营维护但未采取手工监测,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等7种情形。

“免罚清单”并不意味着“免责清单”。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次出现同类型违法行为,按照自由裁量规定从重处罚。《免罚办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企业及时纠错,是环境执法工作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体现,体现的是环境执法的“力度”和“温度”。

电脑版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冀ICP备10208358号-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