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播报



    2月22日,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是涉及雄安新区的首部地方性法规,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规定、最严厉的处罚保护白洋淀生态环境。其中规定,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对工业企业实施更严格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条例》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实行最严格的             

    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白洋淀既是华北平原最大的淡水湿地生态系统,也是雄安新区蓝绿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提出更高要求。《条例》的制定,是推进白洋淀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现实需要。

    据介绍,通过近几年的不懈努力,白洋淀水环境质量持续好转,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取得阶段性明显成效。“华北之肾”功能加快恢复,但距离建设蓝绿交织、清新明亮、水城共融的生态文明城市典范的目标任重道远。制定该《条例》,把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的规划要求、重大举措、成功经验上升为法规规定,有利于以法治方式解决环境治理、生态保护和防洪安全等突出问题,确保雄安新区水城共融、白洋淀碧波安澜。

    《条例》明确,白洋淀流域应当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强调山水林田草淀城系统治理和最严格保护,对完善防洪体系建设、流域共治体制机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同时,推动与京津、山西等建立流域协同治理机制和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强化联防联控联治联建,共同推进治理和保护工作并将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纳入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重要内容。

    ■实施更严格的重点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在工业产业规划、管控方面,《条例》规定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依法实施产业准入制度,严格对水资源消耗等实施总量和强度双控。依法取缔散乱污企业,禁止新建高耗水、高排放的企业和项目,对现有高耗水、高排放的企业和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改造、转型、关停或者搬迁。白洋淀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工业集聚区建设,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集聚区。工业集聚区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设施等公共设施,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实现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和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全覆盖和无害化达标排放。

    在污染物排放方面,《条例》明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完善白洋淀流域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实施更严格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白洋淀流域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

    依法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不得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从严设置法律责任         

    增强刚性约束

    《条例》是涉及雄安新区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以地方立法方式保障雄安新区高起点、高质量建设发展,在监管保障机制方面有所创新,划定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规定“三线一单”制度,划定白洋淀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同时,推进智慧化管理,加强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平台化、移动化、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应用,完善流域水信息立体监测体系和水安全智慧调控体系。

    《条例》从严设置法律责任,逐一对照所规定的禁止行为,严格设置相应法律责任。完善了非法排污、未进行环评擅自开工建设、违法采砂等方面的法律责任;新增违法修筑围堤围埝,擅自建设旅游设施,释放、丢弃、擅自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的法律责任;对造成环境损害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非法设置排污口、屡查屡犯、污染水体等违法行为,提高了处罚下限,坚持严惩重罚,增强了条例的刚性约束。

    此外,《条例》规定推进建立雄安新区及其周边区域、白洋淀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制度,有关机关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本报记者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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