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播报

来源:河北广播电视台冀时客户端  2020-12-30 21:25

?302

冀时客户端报道(河北综合广播记者 屈冠华)2015年,我省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13/2171-2015),对推进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和我省出台系列文件,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出了新要求。为此,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13/2171-2015)进行了修订,并于2020年12月28日正式印发。

一是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标准适用于5m3/d(含)~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二是删除了农村经济水平分类;

三是修改了排入地表水体的标准分级和部分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和受纳水体功能,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标准;

四是提出了特殊区域的排放限值,明确了污水综合利用的执行标准。

新修订的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将于2021年3月1日施行,为加强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有效减少水污染物排放提供技术支撑,为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提供新保障。

考虑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际需要和监测能力现状,标准控制项目为8项,分别为pH值、化学需氧量(COD)、悬浮物(SS)、氨氮(NH3-N)、总氮(以N计)、总磷(以P计)、动植物油、粪大肠菌群数。其中动植物油为选择性控制指标,仅适用于含餐饮服务行业排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标准》坚持精准施治,分类管控。对污水综合利用的,优先选择农村污水氮磷资源化与尾水利用技术、手段或途径,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生态农业发展、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有机衔接;根据各地水环境特点不同、村庄排水去向不同、污水处理设施规模不同,分级分类控制、宽严相济。

《标准》坚持分步执行,有序推进,对新(改、扩)建和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时间。《标准》规定,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对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预留了一年左右的提标改造时间,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郝蕴祺
电脑版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冀ICP备10208358号-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