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播报

——聚焦将于7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树永 段美
 
        省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地方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省政府应当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日前,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我省史上最严的《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出台条例意义重大
 
        我省现行的《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是1994年制定的,2005年、2016年经过两次修订、修正,作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基础性、统领性、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为保护和改善我省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加快推进,特别是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宪法,中央出台实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为此,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将修订《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列为2019年立法计划一类项目。
 
        为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突出生态环境系统的整体保护,条例名称修改为《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条例共八章八十一条,分为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的通过,标志着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工作迈出了新步伐,不仅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提供了直接依据,也为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提供了方向指引,在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推进机制和制度建设,全面统筹落实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条例除规定了环保法重点强调的建立健全监测数据共享、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污染防治联动协作等机制,以及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监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外,还结合我省实际需要,明确规定建立健全9项机制、18项制度。
 
        9项机制是:多元化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生态环境监测预警机制,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与考核机制,综合行政执法履职评估机制,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环境应急联动机制,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海洋环境整治与陆源污染控制统筹推进、海洋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的机制,定期会商、联动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18项制度是: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制度,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环保约谈制度,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生态修复制度,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大气环境质量管控制度,农用地分类管理优先保护制度,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强制使用制度,公众参与程序和公众监督制度,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
 
        “这么多的机制制度建设是以往河北任何一部地方性法规不曾有过的。”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金霞表示。
 
        实施精准施策分类管理,防治污染不搞“一刀切”
    
        在以往个别地方环保执法工作中,“一刀切”置企业合法权益和民生需求于不顾,广受诟病。为此,条例对症下药,实施精准施策分类管理,以差异化管控限制措施,杜绝防治污染“一刀切”,实现“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
 
        条例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污染控制,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项目,实行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
 
        条例区分不同排污单位,实行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本省实施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条例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管控制度,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差异化管控措施。条例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按照污染物排放绩效分级的差别化管控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企业按照其污染治理水平、污染物排放强度、企业管理水平、交通运输方式等进行评价和绩效分级,实施应急减排差异化管控;鼓励企业结合行业生产特点和对空气质量的影响,采取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
    
        加强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提高区域联防联治水平
    
        围绕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和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建设,条例提出,我省与京津及周边地区构建联动协作机制、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强化防治科研合作。
 
        条例规定,本省与北京市、天津市及周边地区建立定期会商、联动执法、信息共享等机制,联合排查、协同处置跨区域重点污染企业、环境污染行为、环境违法案件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与北京市、天津市等周边地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共同推进区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及周边地区的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成因、溯源和污染防治政策、标准、措施等重大问题的联合科研,开展区域性、流域性生态环境问题研究,提高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水平。
    
        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为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加大环境违法处罚力度,条例第七章设置了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弄虚作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落实上位法按日计罚制度设计,规定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明确了对重点排污单位违反自动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要求的处罚、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处罚。规定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法律责任。同时,鼓励、支持法律规定的主体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明确了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负担有关治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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