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播报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本报讯(记者哈欣)3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明确,防治污染实施精准施策分类管理,不搞“一刀切”,区分不同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同时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管控制度,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差异化管控措施。
 
    实行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
 
    《条例》结合河北实际需要,提出建立健全多元化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生态环境监测预警机制等9项机制和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制度、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等18项制度,全面统筹落实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修订后的《条例》对于污染防治实施精准施策分类管理。其中提出,对于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加强污染控制,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项目,实行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接近或者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实行预警提醒和差异化限制性措施。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条例》区分不同排污单位实行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根据规定,本省实施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排污许可证按照规定分为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排污登记,未登记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应急减排差异化管控
 
    根据《条例》的规定,我省将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管控制度,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差异化管控措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按照污染物排放绩效分级的差别化管控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企业按照其污染治理水平、污染物排放强度、企业管理水平、交通运输方式等进行评价和绩效分级,实施应急减排差异化管控;鼓励企业结合行业生产特点和对空气质量的影响,采取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
 京津冀协同推进区域生态环境保护
 
    《条例》明确,构建生态环境保护协作联动机制,对我省与北京、天津及周边省份建立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促进协同执法,加强应急联动作了规定,明确指出要建立定期会商、联动执法、信息共享等机制,大力推进区域协同保护,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本省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及周边地区的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成因、溯源和污染防治政策、标准、措施等重大问题的联合科研,开展区域性、流域性生态环境问题研究,提高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水平。
 
    此外,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污染防治的,《条例》规定了严格的罚则措施。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处罚,最高可处百万元罚款。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最高可处五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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