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播报

  2020年1月11日,《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随后,《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分别于1月17日、18日在北京、天津两地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这标志着京津冀诞生了首部区域协同法规。同一文本三地施行,具有开创性意义。三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施行,届时京津冀将对机动车超标排放进行协同监管和执法,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统一登记管理。

  3月20日,记者就这部法规的“法内法外”相关问题采访了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周英。

  记者:请您谈谈京津冀协同立法的相关背景。

  周英:京津冀地理相连。2014年,京津冀协同发展上升为重大国家战略。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对解决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协调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和示范意义。京津冀协同发展必须寻求法制一体化,这是京津冀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因此,京津冀三地需要构建与协同发展相互适应、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协同立法机制。

  由京津冀三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所推动实施的协同立法工作始于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确立伊始,到2020年已近6年。6年来,京津冀协同立法经历了由提出、破题到推进、拓展、深化的发展过程,协同立法成果斐然,实现了由立法领域、立法规划、立法项目到立法起草、立法内容、立法进度的全面协调。即将实施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就是京津冀协同立法深化的代表性成果,标志着京津冀协同立法迈出了由机制制度建设向具体立法项目协同的实质性步伐,具有里程碑意义。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的制定过程。

  周英:京津冀协同立法开展6年来,我们瞄准交通、生态环保、产业三大重点领域率先突破,形成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城乡规划条例、道路运输条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10多部协同立法成果。而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是京津冀协同立法进程中最具实质性的成果。

  从2018年我省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并确定为京津冀协同立法项目后,我省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立法协同,先后举行11次协同立法工作会议,最大程度推进三省市条例内容协同和文本协同,建立、完善联合防治机制。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最终实现了协同起草、同步审议、同步施行。

  这是我国首部区域全面协同性质的地方立法,也为其他省份开展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制度范本。

  记者:为什么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作为三地首部区域协同立法?

  周英:京津冀三地共同面临生态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大课题。像大气污染防治这样的问题,难以用“城墙”“划线”切割、堵截,靠一省一市单打独斗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

  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已经成为近些年来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以北京为例,经过多年开展大气污染治理,其燃煤使用量已经大幅下降,二氧化硫持续多年达到国家标准。燃煤污染压减后,机动车排放污染所占比例相对凸显,已经成为其大气污染最大来源。

  我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居于全国前列,其排放的污染物已经成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目前,我省机动车保有量达1987.6万辆,境内每年在途重型柴油货车约1.3亿辆次。根据解析数据,机动车排放已成为大气污染物重要来源。

  据环保部门测算,目前京津冀三地的机动车保有量将近3000万辆,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占三地大气污染源的比例在15%至32%之间。由于机动车流动性强,再加上属地化管理,给三地治理污染带来很大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京津冀要打赢蓝天保卫战,必须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进行协同立法,联手共治。

  记者:请您解释一下条例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

  周英: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等。

  记者:既是协同立法,如何进行区域协同、联合防治?

  周英:应该说规定京津冀区域协同协作是条例的一个重点和突破。条例设专章规定“区域协同”,明确京津冀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检验数据共享机制、新车抽检抽查协同机制、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等,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重污染天气应对、科研合作等方式开展联合防治。

  “区域协同”解决的是实际协作问题,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记者:条例贯彻了什么样的治理理念或治理原则?

  周英:根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属性,解决其污染问题必须着眼源头防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区域协同、共同防治。

  统筹油、路、车治理。推进油气质量升级,加强燃料及附属品管理,实施油气回收治理;推进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建设,优化道路设置和运输结构;建立健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监管机制,推广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用。逐步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记者:条例推行哪些主要管控手段?

  周英:条例对超标排放行为实施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加强对移动源排放全过程的管控和治理。

  针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众多、流动性强、污染排放占比大的特点,条例明确,实施移动源排放全链条闭环管理。在源头加强预防和控制,调整优化运输结构,加大新能源车辆的推广,运用创新技术手段加强重型车辆监管,明确远程车载终端的安装和监管要求,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对基本信息等进行编码登记。

  在使用环节强化超标排放上路管控,设定超标车辆限期维修复检制度;通过追究重点行业单位主管人员责任,以及采取信用惩戒、强制执行、公益诉讼等措施,全方位加强对移动源污染排放的刚性约束。在年检环节实行精细化管理。对排放检验机构实行累积记分管理。

  记者:条例实施后三地人大还要做哪些工作?

  周英:为了确保条例落地实施,京津冀三地人大常委会将联合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区域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等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情况,对机动车超标排放进行协同监管,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统一登记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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