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播报

 
国内首部船舶大气污染地方立法秦皇岛实施——
 
    本报讯(记者朱润胜)11月29日,记者从秦皇岛市政府获悉,《秦皇岛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目前我国首部关于船舶大气污染的单行地方立法。
 
    秦皇岛市司法局副局长许跃福介绍,目前,国家和省级层面没有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专门立法,关于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还主要在海洋水体方面。相关上位法中涉及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条款较少且较为原则,其他省市尚无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单行地方立法。结合秦皇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情况,出台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地方立法,依法加强船舶大气污染排放管理,属创新性立法。
 
    秦皇岛是港口与市区零距离的城市,秦皇岛港为全球最大公众煤炭码头和干散货运输港口,每年有大量的大型船舶进出港作业,仅今年以来,秦皇岛市进出港商船数量就达1.4万艘次。而经测算,一艘中型集装箱船靠港期间24小时排放的PM2.5污染物,相当于50万辆国四重型货车一天的排放量。秦皇岛控制船舶大气污染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为了解决船舶大气污染问题,秦皇岛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市生态环境局作为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海洋和渔业局、秦皇岛海事局配合完成了《办法》。今年10月23日,秦皇岛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办法》,10月31日以市政府第3号令的形式对外公布,并确定于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办法》共有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政策支持、船舶防污设施配置要求、船舶大气排放要求、重点时段管理、船舶燃油生产、销售使用规定、供油单位义务及作业要求、港口及码头监控、岸电设施与使用、黑名单制度、法律责任条款等。
 
    厘清部门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秦皇岛海事局对运输及相关船舶燃油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对渔业船舶燃油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销售船舶燃油实施监督管理。
 
    明确排放要求。船舶不得超过国家和河北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国际航行船舶应当符合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要求。目前,国家和省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尚未出台,为使船舶大气排放要求具体化并具有可操作性,《办法》规定了“明显可见黑烟”的概念,指船舶连续三分钟以上(含三分钟)排放的气体同于或者深于林格曼黑度二级的颜色。规定除安全等紧急原因外,船舶不得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禁止船舶在秦皇岛市沿海水域使用焚烧炉。
 
    实行“黑名单”制度。秦皇岛海事局、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黑名单跟踪机制,对因使用燃油不符合相关标准被处以两次以上罚款处罚的,违反《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的,曾在本市沿海水域发生过较大船舶污染事故的,具备岸电使用条件应当使用岸电且拒绝使用两次以上的。对上述船舶实施到港必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纳入有关诚信系统。同等条件下,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船舶进港顺序靠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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