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播报

此前销售的国五标准轻型汽车仍可办理注册登记
 
 
    本报讯 (记者 郑伟)日前,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五部门联合发布通告,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执行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通告所称的轻型汽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汽车,即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客和载货汽车。从今年7月1日起,在我省销售、注册登记和外省转入的轻型汽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其中I型试验要符合6b阶段排放限值要求,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按国家要求执行。省内在用的车辆不受通告限制。
    今年6月30日(含30日)之前,已经销售且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仍可办理注册登记;6月30日(含30日)之前,在外省已经办理转出手续的,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在三十日内仍可办理转入手续。
    通告要求,各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提前组织安排销售计划,在经营场所明示通告有关内容,在与购车者签订购销合同时,提供书面告知。违反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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