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播报

    2年内未受到过环保行政处罚为先决条件
     
    • 日期:19-01-23 06:33:25

      本报讯(记者杨毅松)1月22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2月3日-3月31日为环保“领跑者”申报期限,企业可自愿申请。参选企业按照实施细则附件要求填写《河北省环保“领跑者”企业申报表》,以及《河北省环保“领跑者”自评指标体系》(见附件),编制河北省环保“领跑者”企业自评报告,经所在地市级环保行政部门审核,并在《河北省环保“领跑者”企业申报表》推荐意见栏签署推荐意见后正式按程序上报。

      据介绍,参加申报环保“领跑者”企业的基本要求包括:依法履行环保法定许可事项;执行严于国家、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近2年内未受到过环保行政处罚,未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履行环保社会责任,严格落实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无违规行为记录;生产设施无国家产业政策淘汰、限制类装备;未发生因产品质量被政府部门公开曝光的情形;优化运输结构,倡导绿色运输,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企业必须具备铁路运输专线。

      在整个申报、遴选规程中,按照“政府指导、企业主体、广泛参与、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企业自行证明为主,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指定、强制技术机构在企业申报材料编制中提供有偿服务。在细化研究有关工作程序、细则的基础上,政府相关部门尽量减少干预。

      经研究,确定“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为省厅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承担我省环保“领跑者”遴选工作,负责组织申报、材料收集、组织行业协会参与、组织专家论证、现场核查、“领跑者”名单初步确定等具体工作。

      环保“领跑者”企业名单初步确立后,由第三方服务机构将遴选工作报告和企业名单提交省环保厅,由省环保厅征求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正式印发我省环保“领跑者”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按照《河北省推行企业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对其实施差别化的环境管理政策,建议各市落实有关激励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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