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播报

 
    ■被告给付环境治理等费用172万余元
    ■投资3000万元用于改造新建除尘设备
    本报讯 (记者 孙继增 通讯员 张献 苏恩良)近日,由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诉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嘉晶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晶玻璃公司)的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给付造成环境损害及环境治理等费用172.74万元,投资3000万元用于改造、新建除尘设备。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经公告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这是河北省第一起环境保护领域检察机关支持社会组织起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5年5月至12月期间,邢台环保部门多次发现嘉晶玻璃公司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导致超标排放。为此,环保部门也多次采取行政执法措施,要求嘉晶玻璃公司达标排放,但嘉晶玻璃公司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直至2015年11月28日,仍采取夜间停止环保设施运行的手段,向空气中偷排大量污染物,严重污染了大气环境。
    2016年1月4日,绿发会将嘉晶玻璃公司诉至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并就该行为在覆盖全国的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赔偿因其违法行为而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金,采取直接措施或者采取替代措施修复被污染的环境等。
    绿发会向邢台市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邢台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嘉晶玻璃公司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决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支持绿发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支持起诉过程中,邢台市检察院积极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依法协助调查取证,完善证据材料,为诉讼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诉讼期间,被告嘉晶玻璃公司停产,自行履行了原告绿发会“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的诉讼请求,并主动承担了大气污染超标排放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费、鉴定费等。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嘉晶玻璃公司自愿再支付150万元用于环境治理公益工作,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邢台市检察院以修复环境为目的,充分协调当事各方,最终以污染企业进行全额赔偿、主动承担环境公益责任、主动更新治污设备的调解方式结案,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生态环境多元化解决机制提供了实践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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