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播报

 

 

□胡建兵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对环评公众参与对象范围、形式、公开内容、监管等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依照该办法,公众参与已纳入环评审批的受理要件,环评报告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将被退回。(据《中国环境报》8月6日报道)

环评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轻环境污染的关键手段,公众参与是环评制度关键的法定程序,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但近年来,环评公众参与流于形式或弄虚作假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环评公信力。2015年3月,原环保部对全国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专项执法抽查和公众举报核查时,发现许多环评机构存在造假等问题。2017年7月,浙江省环保厅通报2016年度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情况,指出一些环评机构的环评报告存在废气排放标准执行错误、无定量分析、无具体处置措施等低级错误。更有甚者,一些企业千方百计拉拢、利诱环评人员,有的环评人员也乘机“吃拿卡要”,进而帮助企业伪造材料和数据,与污染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

环评公众参与环节种种乱象的出现,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此前的制度规定较为模糊、缺乏细化操作程序,导致公众意见反馈机制不健全、违法成本低。

此次出台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对公众参与的每个步骤和流程都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使得环评公众参与更容易操作、更便于监督。比如将听取意见的公众范围明确为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保障受影响公众参与的权利,并鼓励建设单位听取范围外公众的意见,保障更广泛公众的参与权利。比如明确要求必须通过网络、报纸、张贴公告等三种方式,公开征集公众意见,且征集时间不得少于10日。比如规定环评公众参与中弄虚作假属于失信行为,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失信信息将记入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如此明确细致的工作要求和惩戒措施,有利于从根本上遏制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流于形式、弄虚作假等问题。

期待《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不折不扣地落地落实,用“公众参与环评”的真实有效,确保环评结果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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