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莉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到2020年,力争在我省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机制完善、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公开透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及生态保护红线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受到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国家重要水功能区水质下降或不达标、饮用水水源水质下降的;因污染或生态破坏致使基本农田、国有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一般农田10亩以上,国有草原或草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国有森林或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向环境非法排放、倾倒和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经磋商或诉讼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选择自行修复或组织第三方修复。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和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地方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