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播报

 
  据新华社报道,日前,司法机关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山西临汾监测数据造假案16名涉案人员作出判决。主犯临汾市环保局原局长张文清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主犯临汾市环保局办公室原负责人张烨、环境监测站原聘用人员张永鹏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其他13名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

  说起来,因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而被问责,印鉴不远:2016年的西安环保局监测数据造假就曾轰动一时。去年6月,涉案7人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获刑。

  人们常说,要善于把别人的教训变成自己的经验。遗憾的是,西安的教训,显然没有成为临汾的经验,生态环境部在通报时称临汾数据造假行为,“组织严密、策划专业、影响恶劣、性质严重”,仅涉案人数,就远超西安。

  这里有一个背景值得一提,2016年1月1日起,环保部印发执行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施行,旨在打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违规违法行为。

  时隔一年,即2017年1月1日,“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与此前《办法》不同,《解释》首次将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纳入污染环境罪。

  从环保立法升格中,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应更能掂量出中央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坚强决心。也应该畏法、遵法。西安、临汾两地的监测数据造假人员,还是接连踩上了法律的“高压线”,而且,前后间隔只有短短不到两年。

  涉案的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本该是环境卫士,他们却掩耳盗铃,干起了见不得人的造假勾当。他们违法犯罪,被绳之以法,是咎由自取。不值得同情。

  他们在实施犯罪前,对其法律风险,应当有所预估。为什么还是有组织地实施或参与了造假行为?是其“记性”太差,还是另有原因?

  具体而言,监测数据造假的背后,是环保局长等人的擅作主张,还是被暗示或明示之下的“奉旨而为”?若有后者的因素,则涉事环保局长等人被刑罚,还不是案件处理的结束,还该问责暗示或明示造假的领导。如何延伸性调查取证,对问题一查到底?这些问题或许都有思考的价值。

  按照常理,一个公职人员,不会轻易拿自己的政治生命和“饭碗”开玩笑。如果换一个人,宁愿辞职也不地去冒这个可能坐牢的风险。明知故犯,要么是有人在其背后为其扫撑腰,说不定,这还会被领导美化为“敢于担当”,而被大加褒奖,若事情不曝光,更有被提拔重用的可能。否则我们无法理解其大胆行为的动力和意义。

  这里丝毫没有为涉事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辩解的意思。这些年,一些地方环保部门的个别官员,不仅不履行监管职责,反而和污染企业沆瀣一气,沦为非法排污企业“保护伞”。

  但是,平心而论,受制于当地政府的环保局长,“依法办事”往往并不容易。在政绩观依然被扭曲的地方,环保局长面临的最大压力往往来自于领导,而非污染治理本身。揣摩并按领导意图行事,成为其行为准则。而法律法规则被置于一边。出了事,则要责任自担。

  环保督察“回头看”发现,上级政府部门在整改中充当“甩手掌柜”者有之,上级为下级“背书”者有之,官员会违法排污企业“站台”者有之,上下联手虚报整改情况骗国务院者有之。但鲜见作为责任主体的当地政府,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主动揽责。

  是谁的“锅”就让谁来背,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对监测数据造假,风险够大。监测数据造假,不同于一般贪污受贿,若不是面对特殊压力,他们不会如此铤而走险。

  因此,对分析监测数据造假以及环保督察“回头看”发现的表面整改、敷衍整改、假装整改等问题,应分析更深层次的原因。特别是要多从上面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在对每一个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时,对上级相关部门和责任领导是如何履职的,有无不作为、乱作为,不妨多问几个为什么。有责任,则追究责任,无责任,则作为一种提醒。这样的整改才能触及到“人”的切身利益,也才是全面、彻底的。(冷雨)

关键词:环保,数据造假,担责责任编辑:郭晶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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