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播报

  

  

  本报讯(记者段丽茜)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乡(镇、街道)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提出,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环保所建设负总责,确保今年7月31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乡(镇、街道)环保所挂牌。

  为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基层环保力量,提升乡(镇、街道)生态环境监管能力,统筹推进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我省提出加强乡(镇、街道)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

  通知提出,乡(镇、街道)要明确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专门机构。各县(市、区)根据乡(镇、街道)人口数量、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环保工作人员,在机构编制限额内统一调剂,充实加强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量。

  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乡(镇、街道)环保所承担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能,主要负责大气、水、土壤及其他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以及自然生态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协调工作、村(社区)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受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信访等。乡(镇、街道)环保所配合县(市、区)环保分局开展环境执法,对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进行日常监督巡查。

  通知明确,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分管环保所。县(市、区)环保分局指导乡(镇、街道)环保所的业务工作,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专业素质,规范工作行为。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的乡(镇、街道)环保所建设,加快推进环保所全覆盖。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环保所建设负总责,确保今年7月31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乡(镇、街道)环保所挂牌,并做到人员到位、保障车辆到位、办公用房到位、办公设备和基本装备到位。

  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各县(市、区)对乡(镇、街道)环保所实施年度考核,考核应与乡(镇、街道)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挂钩。对于履职尽责、迎难而上、敢于担当、业绩突出的乡(镇、街道)环保所所长,连续3年考核均为优秀的,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在提拔使用干部时要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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