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 :河北省环保厅出台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行政执法要实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来源: 时间:2018-01-17
河北新闻网报讯(记者刘岚)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河北省环保厅近日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要求从事执法活动,应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要进行跟踪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执法活动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该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省环保厅各执法处室、单位(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照法定职责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制度。
该规定要求,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符合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信用、权责一致的要求。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从事执法活动,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行政执法要实现全过程留痕
行政执法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行政执法应当以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执法机构的执法依据、执法人员、职责权限、执法流程、工作时限、执法决定、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重大执法决定应按规定报备
该规定还提出,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将调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及情况说明、执法决定书代拟稿、承办机构集体讨论记录等全部相关材料和目录清单送厅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执法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立卷归档,并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大额罚款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按规定报备。
对行政执法违法行为要追责
根据该规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厅组织考评或者执法机构自评、执法个人自查等方式进行并开展执法监督。
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如有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监督中发现并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在履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活动中发现并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等,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应当与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对不可抗力或者因紧急避险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行政执法依据错误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等,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依法经过批准的探索性、试验性的执法创新过程中出现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但是应当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