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播报

 

  • 2017-12-07 00:00
 
  (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河北省减少污染排放条例》
  2009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二)《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1999年4月2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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