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播报

 

发布会现场

  1222,河北省环保厅召开新闻发布会,省环保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原庆丹将就《河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情况进行了介绍。

  据了解,省环保厅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河北省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据《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6年工作总结和2017年工作要点》工作部署,认真总结前几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取得成绩,积极探索并完善河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参照山东、湖北先进省份经验做法,结合河北省实际工作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经多次征求厅内机关处室、厅属各单位及各市环保局意见,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926日至1013日,在环保厅网站发布信息,公开向社会征求《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最后形成了《管理办法》(报审稿)。经省环境保护厅第2次厅务会讨论通过,1129日正式印发各市遵照执行,同时报省法制办进行备案。

  原庆丹介绍道,《管理办法》共分为521条。包括总则、评价实施、激励与惩戒、评价责任和附则等。《管理办法》规定,省环保厅负责制定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负责本辖区监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评价方法采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周年记分制。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分为四级,即环境信用绿标企业、环境信用黄标企业、环境信用红标企业和环境信用黑标企业。

  在具体的惩戒方面,环保部门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整改要求与期限等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作出相应的记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完成并经环保部门核实后,将企业整改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对一次性记11分以下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核销其相应的记分,保留标识颜色;对一次性记12(含累计12)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保留其相应的记分及标识,下年度予以核销。

  [责任编辑:刘志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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