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布2023年第六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生态环境执法局 时间:2023-10-14
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省生态环境厅整理了第六批14起涉及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未按照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风景名胜区内违法堆放弃渣、未依法报批环评擅自开工建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等的典型案例,并对积极查办案件的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枣强县分局、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固安县分局、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定州市生态环境局、承德市生态环境局、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邢台市生态环境局信都区分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复兴区分局、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万全区分局予以表扬。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办案单位: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枣强县分局
案例类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件来源:专项行动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0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枣强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河北久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出具的河北宏森五金制造有限公司(JRHJ自行监测【2023】02075号)检测报告显示,河北久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在2023年2月20日至25日连续六天进行采样,但通过调取该检测公司的采样仪器外携记录显示,2月18日至2月25日用于现场检测的自动烟尘烟气测试仪和智能烟气采样器未有相应时间的外携使用记录。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后立即对采样人员进行单独询问,采样人员均承认了未去现场采样的事实,而是分析人员通过模拟采样出具虚假的监测数据。该企业的行为符合《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检测报告的”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枣强县分局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1.3万元。
(三)启示意义
执法人员发现问题线索后,深入监测公司核实原始资料,迅速开展调查及时固定出具虚假报告的相关证据。采取对企业现场检查和检测公司现场核查结合的方式,提高办案效率,及时发现违法线索,严惩各类生态环境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
办案单位: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案件类型:未按照规定贮存危险废物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衡水众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维修车间正常营业,现场发现维修车间内一楼梯拐角处堆放多个包装纸箱和塑料编织袋,内装有废机油桶和废机滤芯等危废,现场称重总计86.4Kg。该公司的行为属于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执法人员现场固定相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于当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公司立即将堆放的废机油桶、废机滤芯等转入危废间贮存,同时将危废产生、入库情况如实记入危废台账。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对该公司依法处罚。考虑到该公司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1吨,并且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没有造成环境污染,符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的规定,经衡水市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启示意义
危险废物的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要严格按照危废的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相关规范要求进行管理。在日常监管中,危废的检查重点多数是工业企业,往往忽视汽修类行业喷漆、更换机油等情况。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要注重刚性和柔性的结合,既要有执法的力度,又要有执法的温度,对情节轻微符合免罚情形的依法依规免予处罚,不仅提高了企业的守法意识,而且更有利于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实施。
办案单位: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固安县分局
案件类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2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固安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固安县鹏浩加油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委托河南省绿洲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绿洲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绿检字第JYZNJ23051701号)中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含量)页,采样日期为2023年5月17日,分析日期为2023年5月14日,不符合逻辑关系。执法人员随即对该检测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检测报告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分析日期不符,2023年5月17日该检测公司采样人员对固安县鹏浩加油站进行油气回收检测采样,采样结束后,现场采样记录及采样的样品以邮寄方式快递到公司,色谱分析报告显示5月18日19时43分30秒开始第一个样品检测,5月18日19时59分36秒完成最后一个样品分析,但是编制报告过程时,却将分析日期编辑为2023年5月14日。二是检测人员名称错误。检测报告中采样人为“朱全亚”,经询问,该公司工作人员名单中只有“朱会亚”。三是现场采样人员编辑油气综合测试仪时输入的油罐容积和汽油容积与现场检测记录表及检测报告不一致。现场检测当天,利用油气回收综合测试仪对密闭性进行检测时,经查根据固安县鹏浩加油站油罐容积及汽油容积,计算出油气空间为29890L,密闭性检测凭证油气空间数值为29890L,现场检测记录表油气空间数值计算后为29800L,密闭性检测报告油气空间数值为29800L,与原始采样记录不一致。四是5min之后压力值与检测报告不一致,密闭性检测时5min后保压值显示为511L,检测报告中却为811L,与原始采样记录不一致。该企业的行为属于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情形。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固安县分局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并参照《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的规定,对河南省绿洲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处罚款12万元。
(三)启示意义
第三方检测公司为生态环境监管提供支持,但权限不可滥用。由于第三方检测人员工作失误导致检测对象监管数据与实际不符,极易造成合规生产企业出现“违法数据”,违规排放企业虚假达标,对生态环境监管带来困难,所以要持之以恒加强对第三方环保服务公司的监督管理。
办案单位: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案件类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件来源:专项行动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7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执法人员在专项行动中对任丘普科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出具的廊坊盛凡线缆材料有限公司自行检测报告(PKJC/WT[2022]968号),显示采样时间为2022年7月31日-2022年8月1日,但经查看廊坊盛凡线缆材料有限公司分表计电系统,其在上述时间段内实际未生产,存在检测报告采样工况与实际不符问题。经进一步深入调查,该公司出具的大城县津大线缆有限公司自行检测报告(PKJC/WT[2022]967号),显示采样时间为2022年7月31日-2022年8月1日,但经查看大城县津大线缆有限公司分表计电系统,其在上述时间段内实际未生产,存在检测报告采样工况与实际不一致问题;该公司出具的大城县黄得务昌瑞三轮车配件厂自行检测报告(PKJC/WT[2022]1063号),显示采样人为四人,实际采样人为两人,存在采样人员数量与实际不符问题。任丘普科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范开展检测,伪造自行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该公司负责人对以上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和《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5万元。
(三)启示意义
第三方检测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范,以科学准确的方式做好检测工作,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同时,结合分表计电系统平台等非现场手段精准、科学锁定违法证据,现场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更有利于有效打击恶意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倒逼第三方检测公司规范检测、守法自律,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办案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案件类型: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案
案件来源:扬尘在线监测平台推送
(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日执法人员对某工地进行检查时,发现东场区配套的PM10扬尘在线监测仪(设备编号:DB613494CB2527)于2023年6月27日17时主板损坏,该设备的运维单位为河北羽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损坏当天截至7月1日14时一直处于离线状态,现场核查原因为主板烧毁后返厂维修,该工地于2023年6月27日报告区住建局,计划3天维修完毕,截至检查时尚未恢复正常运行;西场区编号为XHMIN015078的PM10在线监测设备,该设备的运维单位为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23年6月21日显示监测数据一直为个位数,现场检查时显示小时数据为4ug/m³,与最近的世纪公园国控点位、周边工地扬尘在线数值40-55ug/m³存在明显偏差。该企业作为重点扬尘污染源,未按照规定使用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3.5万元。
(三)启示意义
扬尘污染问题直接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为持续深化推动城市扬尘污染问题的解决,石家庄市强化执法案件查处,增强警示教育。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扬尘整治工作,加大宣传和普法力度,将普法与执法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企业的守法意识。
办案单位:定州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6日至2023年6月7日,定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专项行动检查中发现,2022年4月16日至4月18日河北标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在河北俊岐科技有限公司和河北天展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自行监测,但通过电力部门调取用电单据显示,两家企业中频电炉变压器均于2022年4月7日在电力部门申请报停并断电,检测公司在检测对象处于停产状态下进行了废气及噪声检测,并出具编号为ZC2203122、ZC2203124的检测报告。
定州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各种渠道未能联系到该检测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该公司的营业地址,系统显示2023年6月26日该公司发起了简易注销申请,正在进行公告(公告期2023年6月14日至2023年7月4日),该公司试图利用注销公司的方法逃避行政处罚。经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协调,定州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到检测公司注册地址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已经搬离此处。2023年6月30日,定州市生态环境局向检测公司注册地石家庄市高新区行政审批局送达《关于河北标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简易注销异议函》,提出注销异议,暂停该公司注销程序。2023年7月5日,检测公司授权委托人接受定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该公司对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定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河北标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处罚款10万元。
(三)启示意义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存在较大的隐蔽性,执法人员通过线索深入调查,仔细核对生产工况、调取用电记录、检测报告等信息,锁定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重要证据,该公司试图以注销公司的方式逃避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暂停了该公司的注销程序,有力打击了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恪守法律底线,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办案单位:定州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件来源:非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1日,定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定州市明月店镇政府工作人员联合对明月店镇大道庄村高速沿线开展无人机飞检,发现紧邻京港澳高速公路的雷改芬家猪圈旁存放有大量医疗废物。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核查,发现雷改芬家猪圈旁存放有大约15袋废旧输液管等医疗废物,现场有一把用于加工的剪刀及分拣完的输液管针头;院落东侧两间房存满用尼龙袋盛装的已加工的废旧输液管及输液袋破碎料,西侧院落里存放着一台已生锈的破碎机。经现场询问,雷改芬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自2023年2月开始从塑料市场购买外地运输来的医疗废物,用剪刀进行分拣,分离出针头和卡子,然后用破碎机进行破碎后堆存到屋里。雷改芬的行为属于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活动,涉案危险废物数量远超三吨,定州市生态环境局启动两法衔接机制,通知定州市公安局赶赴现场联合调查,经称重,雷改芬非法收集、贮存、处置的危险废物共计31.54吨,其中非法加工处置危险废物30.74吨、非法贮存危险废物0.8吨。
(二)查处情况
雷改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雷改芬涉嫌污染环境罪,现已移交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
(三)启示意义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十分隐蔽,往往发生在闲散院落等,对生态环境部门的巡查监管提出更高要求。本案通过无人机巡查发现案件线索,充分体现科技手段在环境执法领域的重大作用。同时,发现违法线索后立即行动,联合公安机关共同打击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保持执法高压态势。
办案单位: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风景名胜区内堆放弃渣案
案件来源:林业水务部门移交
(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8日,依据承德高新技术开发区林业水务局移交的相关线索,承德市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阔佳、张剑锋对位于承德市高新区上板城镇狮子沟村避暑山庄外八庙风景名胜区内的四川超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京沈高铁V标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于在承德市高新区上板城镇狮子沟村避暑山庄外八庙风景名胜区内进行隧道施工作业,并将产生的废石料在隧道南侧200米左右位置进行堆放,总堆放量约70万立方米。执法人员通过科技执法手段利用无人机对该地进行飞检,结合该地现卫星图进行核对,均显示对保护区内原有灌木和草地等植被造成严重破坏。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弃渣堆放破坏了风景名胜区的植被和景观的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0年版)》的相关规定,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并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该公司处罚款50万元。
(三)启示意义
风景名胜资源是极其珍贵的自然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资源,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其他部门移交的相关线索,迅速成立专案小组赶赴现场调查取证,与相关部门形成联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保护风景名胜资源。
办案单位: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不予处罚案件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3日,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秦皇岛中红三融农牧有限公司肉鸡自养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场区内南侧扩建5栋鸡舍,设计单批出栏肉鸡18万只,鸡舍地基已建设完成,养殖鸡棚未建设,扩建5栋鸡舍项目未按要求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该公司的行为属于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进行处罚。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规定,该养殖场违法行为符合免罚规定,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经研究对该公司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三)启示意义
将环境执法与服务保障齐抓共进,落实各项惠企措施,对企业存在的可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问题,积极劝导示范、指导帮扶,引导企业自觉守法,及时纠错,同时对恶意排污行为依法惩处,严厉打击,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
办案单位:邢台市生态环境局信都区分局
案例类型:不予处罚案件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1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信都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邢台兴泉枣业有限公司酸枣汁加工生产项目现场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公司酸枣汁加工生产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主要设备已安装,未生产,现场未提供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项目已在区审批局备案,并委托第三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执法人员当场责令立即停止建设,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后期经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该项目未开工建设,已向邢台市生态环境局信都区分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邢台市生态环境局信都区分局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经信都区分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该企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启示意义
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考虑企业经营困难的现实,减轻了企业的经济负担,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同时,帮扶指导企业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将严格执法和教育引导有机融合,促进企业守法经营,提升企业守法意识。
办案单位: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案例类型:不予处罚案件
案件来源:“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
(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6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执法人员对邯郸山水盛茂玻璃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外东侧部分废玻璃未苫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执法人员现场对企业负责人询问未苫盖原因,企业负责人解释因废玻璃刚送到,负责工人未上班导致未完全苫盖,发现该问题后企业及时将厂区内东侧未苫盖物料进行了有效覆盖。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经集体研究讨论,魏县分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启示意义
该案件反映了企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存在不足,忽视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对大气的污染,发现问题后,在执法人员的帮扶指导下,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加强入企帮扶,强化环境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引导企业增强环保意识、生态意识,督促企业守法经营,以“宽严并济”的举措实现在监管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管。
办案单位: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复兴区分局
案例类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线索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1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复兴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问题线索,对邯郸市钢铁集团钢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钢钢茂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邯钢钢茂公司委托河北省领航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第一季度自行检测,2022年3月2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LHJC字[2022]第HJ03200号)显示:邯钢钢茂公司炮泥碾压浇筑工序处理设施出口采样时间为3月17日,非甲烷总烃检测数据分别为6.76mg/m³、6.94mg/m³、7.07mg/m³。执法人员调取邯钢钢茂公司3月17日分表计电系统历史数据及《生产设施运行状况记录表》显示,该企业检测期间处于停产状态,检测公司的行为属于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
河北省领航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并参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复兴区分局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
(三)启示意义
近年来,第三方环保服务产业发展迅速,少数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检测数据弄虚作假,掩盖企业排污的真实情况。在本案中,环境执法人员通过调阅《生产设施运行记录表》、分表计电数据、原始采样记录等方式,及时发现检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从严从快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检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为净化第三方环保服务产业发展环境起到积极作用。
办案单位: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万全区分局
案例类型:机动车检测机构造假
案件来源:移交线索
(一)案情简介
2023年8月7日,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万全区分局按照《张家口市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关于移交部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法情况的函》提供的问题线索,对张家口市通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全面调查,通过调取视频监控录像和比对检验报告,发现2022年11月6日车牌为冀FB016A的车辆在上线检测时有明显可见烟度,但该公司却违规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调取现场视频等证据,确定该公司存在机动车检测造假的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万全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三)启示意义
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重要支撑,是控制道路移动源的“最后一道闸门”,是移动污染源“源头治理”的关键之一。检测过程若弄虚作假,形同虚设,未真正发挥检测监督作用,任由机动车超标尾气随意排放,必将影响生态环境质量,因此,必须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的监管,杜绝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环境违法行为。
办案单位: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万全区分局
案例类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件来源:信访举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8月9日,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万全区分局接到《张家口市环境信访案件交办通知》后,按照问题线索组织执法人员对张家口博浩威特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全面调查。通过调取检验报告和历史记录及查验相关检测仪器等手段,对该公司编号为BTHP2022009的检测报告做了详细比对和分析,发现该报告环境空气苯系物多份气相色谱分析谱图采样时间与同台设备出具的其他谱图的时间格式不一致,存在明显差异。经询问,由于该公司业务人员和仪器设备不足,为了满足样品时限要求,没有对空白样品进行化验分析,直接用其他空白样做了替代,为了避免时间上的冲突,该公司人员把谱图时间做了修改,出具了虚假检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万全区分局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
(三)启示意义
环境监测数据一旦造假失真,不仅会让企业在虚假数据的掩护下不加节制地排污,加重环境污染,而且会误导监管部门的决策,给生态环境工作造成负面影响,会让环保治理效果大打折扣。因此,有必要加大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执法检查,有效打击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起到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