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动态

  2020年4月17日上午,省生态环境厅何立涛副厅长带队做客河北广播电视新闻综合频率《阳光热线》直播节目,与厅机动车污染防治处处长张伟、法规与标准处副处长李春凤、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机动车监测部主任任毅斌一起,介绍了将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出台的背景、意义和亮点,着重就重型柴油车治理、车辆达标排放等内容进行了深入解读,并与听众进行了交流。直播过程中,接收听众举报的同时,就听众关心的其他生态环境工作进行了答疑解惑。

  因疫情防控需要,此次访谈采取了音频连线的方式。节目主持人在直播间用电话与参加访谈的嘉宾进行连线,嘉宾们通过电话、电波与广大听众进行了互动交流。 

《阳光热线》节目内容实录

  架设沟通桥梁,服务社会发展、河北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政风行风监督节目,阳光热线。

  今年5月1号,《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即将实行,作为全国首部专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这部法规的出台有何重要意义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有哪些亮点呢今天上午11点,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何立涛带队做客阳光热线直播间,欢迎您持续关注收听。

  主持人:听众朋友们上午好,您正在收听的是FM104.3,河北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阳光热线节目,我是主持人邓飞,我们的节目呢正在通过即听FM和蜻蜓FM同步直播。那么今天呢我们为您邀请到了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的各位领导和嘉宾,共同做客阳光热线直播间,重点为我们的广大听众朋友们详细解读跟介绍我省将于今年五一开始实行的《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情况。那么接下来我们首先一起来认识一下今天做客直播间的各位嘉宾,他们是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何立涛、机动车污染防治处处长张伟、法规与标准处副处长李春凤、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机动车监测部主任任毅斌,欢迎各位嘉宾的到来。

  首先在节目一开始,我们先来请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何立涛同志给我们的听众朋友们讲几句话。

  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何立涛: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大家好,非常高兴做客《阳光热线》栏目。借此机会,向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河北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广大听众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希望大家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今年1月1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今天,通过阳光热线栏目,与听众朋友们进行交流,感到非常高兴。

  主持人:今天我们这一期节目呢,就重点就我们马上即将实施的这部法规来跟大家做解读跟交流。那何厅长我们知道啊,这次的这个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是全国第1部专门的唉在这方面的一个地方性法规,那么能不能请您给大家介绍一下我们出台这部法规的重要的意义,好吗

  何立涛副厅长:好。我们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居于全国前列,其排放的污染物已经成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立法,事关我省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于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意义重大。

  (一)制定该《条例》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用最严格制度和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加快制度创新,增加制度供给,完善制度配套,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

  (二)制定该《条例》是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大决策部署的迫切需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作出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大决策部署。制定该《条例》有利于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决策部署落实为具体制度规范和措施要求,有利于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三)制定该《条例》是维护法制统一,推进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条例》出台之前,国家和我省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排放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该《条例》有利于完善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有利于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划分部门职责、明确责任义务、规范制度措施、推进协同治理、强化责任追究,推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迈入法治化轨道,为促进河北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主持人:好的,谢谢何厅长。那么听了厅长给我们解读这部法规出台的重要的意义之后呢,今天我们的这期阳光热线在接下来的节目时间当中,就将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的机动车污染防治处、法规与标准处,还有我们的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的几位负责同志,详细的来交流一下这部法规。请我们的几位负责人为大家细细的解读这部重要的,也是全国首创的这部地方法规的它的方方面面的内容。在接下来的内容当中,将会逐一的采访我们的几位负责同志。

  主持人:听众朋友,这里是河北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阳光热线,我们今天的上线单位是省生态环境厅,今天我们将重点就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这部法规再跟大家做详细的解读。那么接下来呢我们来请教一下省生态环境厅机动车污染防治处处长张伟张处长。张处长能不能首先请您给我们的听众朋友们详细的介绍一下我们这一部重要法规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机动车污染防治处处长张伟:好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用最严格制度和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2018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要抓住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突出加强工业、燃煤、机动车“三大污染源”治理,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

  关于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立法,在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专设“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一节,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排放大气污染物防治做了规定;在地方性法规层面,《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专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一节,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排放大气污染物防治加以规范;在规章层面,2012年省政府制定了《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加强了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此外,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还制定了《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重型柴油车、气体燃料车排气污染物车载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标准。

  截至目前,在国家层面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后,现行《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的立法依据发生了很大变化,有三分之二的条款与上位法抵触或者不适应当前工作形势。2017年,我省印发了《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发〔2017〕7号)等系列政策文件,要求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将河北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立法工作列入了《河北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省生态环境厅着手拟定了《条例》草案,经省政府同意后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历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ー次、第十三次会议三次审议后,《条例》于2020年1月11日经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主持人:听您的这番介绍,我想我们的公众就能够了解这个重要的法规,它的出台背后其实经过了很多人很长时间的辛苦的工作才结出来的这样的一个硕果。那《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它制定的一个思路是怎么确定的呢

  机动车污染防治处处长张伟:《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扣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各项规定,立足河北实际,运用法治力量、通过法治手段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一是考虑增强针对性。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关键环节,针对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难题,强化制度设计,提出解决措施,体现地方特色,解决实际问题。

  二是考虑注重系统性。着眼源头防治,加强油路车统筹治理,从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设计、生产、销售、注册登记、使用、转移到检验、维修等各个环节,加强全方位监管,强化执法协作,形成监管闭环。

  三是考虑体现前瞻性。将中央和省委关于治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的相关文件精神,以及最新国家标准的要求最大限度地体现到条例中,确保《条例》同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适应。

  四是考虑提升协同性。立足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功能定位,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立法协同,建立、完善协同治理工作机制,提高区城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水平。

  五是考虑彰显权威性。适应当前大气污染防治领城“重典治乱”的实际需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更强约束、更严举措彰显法规权威性、强制性和严肃性。

  主持人:《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的形成过程是怎样的

  机动车污染防治处处长张伟:2018年《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后,省生态环境厅拟定了《条例》草案,2018年11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将《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历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ー次、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后,提交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草案》在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及有关部门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多方征求意见,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一是在省委主持下开展立法协商。省政协组织各民主党派和政协委员共提出涉及9个条款的意见和建议,全部予以吸收。二是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两次书面征求全体省人大代表意见。分赴11个设区的市和定州市、辛集市分别召开座谈会,面对面征求省人大代表意见。委托省军区征求了解放军代表团省人大代表意见。其间,代表共提出意见和建议近30条,绝大部分予以吸收。三是征求省领导和各级各有关部门意见。征求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监察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等省领导同志的意见;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并委托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征求了市县党委政府的意见。四是拓宽社会公众参与立法渠道。将草案在河北日报及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全文刊发。赴北京召开了有全国人大、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首都高等院校专家参加的立法论证会。召开了有行业协会、重点用车单位、维修检测企业等参加的专题座谈会。五是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立法。三地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先后十一次举行协同立法工作会议,最大程度推进内容协同和文本协同。最终在同一蓝本的基础上,河北省、北京市、天津市相继通过,京津冀诞生首部区域协同立法。

  主持人:可以说,这部《条例》的诞生经历了一个非常繁杂,但是又是极其认真负责的,这样的一番过程,才最终能够形成一部法规,并且即将在今年的5月1日实施。那么,《条例》在突出重型柴油车治理中,规定重点用车单位建立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能否就这一问题向大家详细解答一下

  机动车污染防治处处长张伟: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确定重点用车单位并向社会公布”;“重点用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重型柴油货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环保达标保障体系,确定本单位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重点用车单位重型柴油车环保达标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信用管理”。《条例》明确了重点用车单位的主体责任,提出了重点用车单位建立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和环保达标保障体系的相关要求。

  我省依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确定日使用重型柴油车10辆次以上的单位为重点用车单位。截至目前,全省共统计公布重点用车单位2700余家,日使用国三排放阶段重型柴油车约2.4万辆次,使用国四排放阶段重型柴油车约4.8万辆次,占总使用车辆的44%。以一家公司日使用车辆100辆次为例,如果全部使用国三排放阶段重型柴油车,每年要比全部使用国五排放阶段重型柴油车多排放氮氧化物18.2吨,多排放的污染物相当于一家一般规模的陶瓷企业年排放量。

  近年来,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加快改善本地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在重点用车单位中推行绿色运输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许多重点用车单位面临我省大气污染治理的严峻形势,主动承担重型柴油车排放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逐步调整自有或租用车辆结构,已使用或正在陆续更新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重型柴油车、燃气车或新能源车,积极构建环保达标保障体系,提高企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能力。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绩效分级中,被评为较高等级,有的企业还被列入正面清单,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可以不停限产或少停限产,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为认真落实《条例》有关规定,加快建立重点用车单位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和环保达标保障体系,经广泛调研,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建立重点用车单位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和环保达标保障体系的通知》,指导各地加强帮扶、引导各重点用车单位加快建立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环保达标保障体系。

  《条例》同时也对重点用车单位违法规定明确了所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重点用车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环保达标保障体系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约谈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逾期不改正的,将该重点用车单位列为生态环境信用黑名单。

  同时,重点用车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本单位注册车辆二十辆以上,在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数量超过注册车辆数量百分之十的;或本单位注册的同一辆车因不符合排放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内受到罚款处罚五次以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持人:听了您的介绍之后,感觉到真的是有非常多这个新的一些规定,新的一些创举,而且我想它的效果一定是能够立竿见影,行之有效的,这也是立法意图想达到的效果。那么,除了这个重点用车单位,尤其是重型柴油车这个领域之外,我们整体来看整部条例还有哪些亮点

  机动车污染防治处处长张伟:好,我简单介绍一下。

  一是重型车辆需安装远程排放管理终端。条例提出,在本省生产、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而对于在用重型柴油车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对于擅自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或者删除、修改相关数据的,则处每辆车五千元罚款。同时,条例还鼓励对具备治理条件的重型柴油车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并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

  二是维修后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将强制报废。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监督抽测不合格的,当场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出具维修复检催告单。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收到维修复检催告单十个工作日内,应当自行选择有资质的维修单位维修,直至复检合格。根据条例,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三是检验机构造假严重者将被取消资格。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机动车维修单位未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网的,或者未报送车辆排放维修治理信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是体现京津冀协同。1.建立京津冀排放超标车辆信息平台。条例规定,河北与北京市、天津市共同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数据共享机制,将执行标准、排放监测、违法情况等信息共享,推动建立京津冀排放超标车辆信息平台,实现对排放超标车辆的协同监管。2.进一步加强源头管控。条例明确,我省与北京市、天津市探索建立新车抽检抽查协同机制,可以协同对新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3.针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法规上的“零监管”现状,条例规定,我省与北京市、天津市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和使用统一登记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

  主持人:好听,您介绍了这么多,我相信咱们的广大听众朋友们对这部法规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更多的了解,也特别感谢张伟处长给大家做的这些耐心细致的解读和分享。

  接下来呢我们来请教一下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副处长李春凤。李处长您好,今天能不能请您借我们这次节目的机会给我们的全省的听众朋友们详细的介绍一下《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的主要内容都有哪些

  法规与标准处副处长李春凤:好的。《条例》共六章53条。

  第一章,总则,共8条,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整体工作要求。《条例》规定,一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坚持源头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区域协同、共同防治的原则。二是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三是建立信息系统,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四是加强宣传教育,鼓励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预防和控制,共11条,推进油路车统筹治理。《条例》规定,一是通过采取优惠政策、通行便利等措施,推动新能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二是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三是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健全和完善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四是加强对新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五是优化道路规划和管理,调整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发展多式联运。六是鼓励推广使用优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槭用燃料。七是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依法取非法加油站(点)、非法油罐车、非法炼油厂。

  第三章,使用、检验和维护,共14条,突出重型柴油车治理,加强使用、检验和护环节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一是在本省生产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二是鼓励对具备深度治理条件的重型柴油车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三是重点用车单位应当建立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四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五是采取经济补偿等鼓励措施,逐步推进重型柴油车提前淘汰更新。六是通过现场检测、在线监控等方式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七是在用机动车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监督抽测不合格应当及时维修,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检。八是规范了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从业要求。九是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第四章,区域协同,共5条,促进京津冀联防联治。《条例》规定,一是推动与北京市、天津市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要求开展联合防治。二是与北京市、天津市共同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数据共享机制,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槭使用登记管理制度。三是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合作,通过区城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重污染天气应对、科研合作等方式,提高区城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水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13条,强化违法责任追究。《条例》依据上位法有关规定,一是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明确了处罚措施。二是对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城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细化了处罚幅度。三是对在本省生产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未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擅自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或者删除、修改有关数据的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四是对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进步增强了法规刚性。

  第六章,附则,共2条。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定义,对条例施行日期进行规定。

  主持人:刚才张伟处长在解答《条例》制定的思路、过程中也都提到了“京津冀协同立法”,《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全文公布后, 社会各界对这部“京津冀区域协同立法”广泛关注。请李处长为我们详细解答一下这部“京津冀区域协同立法”的前世今生。

  法规与标准处副处长李春凤:2014年2月,京津冀协同发展上升为重大国家战略后,立法如何护航协同发展成为三省市人大工作聚焦的重点。在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倡议下,京津冀协同立法开启帷幕。近六年来,三地人大常委会加强顶层设计,探索建立了联席会议、协商沟通、立法规划协同等一系列协同立法机制,并确定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协同立法的突破口。

  数据显示,京津冀三地机动车保有量近3000万辆,其中我省保有量1687.6万辆,境内每年在途重型柴油货车约1.3亿辆次,占污染源比例15%至32%。随着高速公路、国道等交通体系快速发展,机动车污染已经打破区域界限,机动车的流动性及属地化管理给三地联防联治带来挑战。

  2019年,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成为京津冀重点协同立法项目,三地积极探索协同起草、同步审议,最大程度推进立法内容和文本协同。在立法过程中,三省市坚持互利共赢,求同存异,先后召开11次会议,反复就相关问题进行协商。经过共同努力,最终在条例题目、框架结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出台时间等方面达成一致,京津冀协同立法取得重大成果。

  2020年1月11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1月17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1月18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至此,在同一蓝本基础上三家相继通过,今年5月1日起同步施行,京津冀首部区域协同立法诞生。这是我国第一部区域协同统一对有关污染防治作出全面规定的区域性立法,为全国省级层面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了制度范本。

  条例立足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功能定位,强化了与北京、天津污染防治的区域协同。条例中专章就京津冀联防联控联治作出规定,明确三地将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重污染天气应对、科研合作等方式开展联合防治。

  条例提供了探索性的制度引领,就三地共建信息共享、抽检抽查、登记管理等机制作出详细规定,把顶层设计同先行先试、探索创新有机结合起来,让京津冀协同发展在法治轨道上纵深推进。通过建立京津冀排放超标车辆信息平台,将执行标准、排放检测、违法情况等信息共享,可实现对排放超标车辆协同监管;建立新车抽检抽查机制后,三地可协同对新车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源头防控;通过建立登记管理系统,可以摸清铲车、叉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底数,加强监督管理。条例将三省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纳入法治化轨道,为执法部门破解监管难等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主持人:近日有听众朋友留言说道,我开的车合格、加的油合格,为什么车辆排放还会不达标呢今天就这一听众朋友们关心的问题,我们有请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任毅斌主任为大家解答。

  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机动车监测部主任任毅斌:好。导致机动车超标排放,主要有四大诱因:

  一是车辆排放控制装置超过有效寿命(或正常寿命)周期。车辆带有尾气净化器等排放污染控制装置,用于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不同排放标准、不同重量的车辆排放污染控制装置有效寿命周期也不同。小轿车中,国三排放标准的污染控制装置的有效寿命周期为行驶里程8万公里或使用5年(以先到为准),国四和国五排放标准的污染控制装置的有效寿命周期为行驶里程10万公里或使用5年(以先到为准),国六排放标准的污染控制装置的有效寿命周期为行驶里程16万公里或使用12年(以先到为准)。总质量在3.5吨到12吨之间的柴油货车中,国四和国五排放标准的污染控制装置的有效寿命周期为行驶里程20万公里或使用6年(以先到为准),国六排放标准的污染控制装置的有效寿命周期为行驶里程30万公里或使用6年(以先到为准)。

  二是使用不合格油品。车辆达到的标准排放越高,对车用燃油的环保品质要求也越高,而车辆的环保要求实际上是对车辆排放污染控制装置的要求。油品中的硫含量是各国油品升级中的第一关键性指标,它关系到车辆排放控制装置的寿命。目前,我国车用油品已与发达国家水平接轨,可以满足相应的机动车排放标准规定的要求,但仍有部分用户从非法储存油品的站点或流动加油罐车等处加注油品,油品质量得不到保障,这些劣质油品即使是国五、国六排放标准的车辆使用后,也会对发动机进气系统或喷油系统造成故障,排放黑烟,导致车辆排放超标。

  三是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如果未正常保养或保养不到位不规范,不但发动机磨损严重,其他诸如变速器、电气设备等都同步恶化,排放污染控制装置即使在有效寿命周期内,车辆也会排放超标。同时,车主也要按照汽车生产企业出厂规定,定期更换喷油器、废气再循环系统、排放净化器等相关汽车零部件,才能保证车辆达标排放。

  四是车辆不正常行驶。超载行驶、经常低速、急加速减速行驶等驾驶习惯,都会造成车辆排放超标。而且,对于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需要车主定期添加车用尿素溶液,确保车辆达标排放。

  所以说,有些车辆虽然年检合格,但由于后期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上述原因,仍然会导致车辆排放超标,使用质量合格的油品、日常维护保养及时到位尤为重要。

  主持人:今天我们主要对《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这一地方性法规进行了解读,并对听众朋友们所关心的车辆日常使用问题进行了解答,相信听众朋友们对机动车这一重要领域的污染防治有了更深的了解。最后,请何立涛副厅长对省生态环境保护再谈点希望。

  何立涛副厅长:我想通过“阳光热线”栏目,再次感谢社会各界对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改革发展的支持,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参与,我们生态环境系统全体干部职工一定尽职尽责、努力工作,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做出应有的贡献,共筑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

  谢谢大家!

电脑版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冀ICP备10208358号-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