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立炉前煤质检测和执法检查机制
来源:省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中心 时间:2020-03-29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强化重点用煤单位煤质监管,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构建全省工业清洁用煤体系,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建立炉前煤质检测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加强入炉煤质检测,强化煤质执法检查,确保全省工业用煤煤质稳定达标。
《意见》明确提出,需要进行炉前煤质检测的包括燃煤电厂、钢铁、焦化、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陶瓷等6个行业以及35蒸吨/小时以上非发电燃煤锅炉使用单位。
《意见》按照不同区域对煤质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邢台、邯郸、定州、辛集、雄安新区非发电工业用煤要达到《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工业用煤Ⅰ型标准,其他区域要达到Ⅱ型标准。
全省发电用煤全硫≤0.8%、灰分≤20%或达到设计要求。
河北省要求,各重点用煤单位应建立煤质检验机构,配备相关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展入厂或入炉煤质检测,相关检测台账、使用台账要妥善保存。
对不符合煤质标准或可研设计要求的煤炭,不予燃烧,采取洗选、掺配或者退货等方式进行处理。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将建设炉前煤质检测监管系统,对入厂(入炉)煤质自测、现场抽测、执法检查等信息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执法人员可随时调阅企业燃煤煤质情况。
河北将建立煤质执法检查机制,对重点用煤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对集中供热等无需配煤直接入炉燃烧的煤炭,依据入厂煤质检测报告检查煤质达标情况。
对电厂等需要混合配煤的,除检查入厂煤质外还需要检查实验室出具的混合配煤煤质达标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的,使用不符合煤炭质量标准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
河北省将炉前煤质管控工作列入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要任务,对工作进度滞后、管控不力、问题突出的将给予通报、约谈,并开展督导检查,确保炉前煤质稳定达标,减少污染物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