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风采

为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日前,定州市印发《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收储供应环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工作程序》,明确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流程和注意事项,要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拟变更用途的土地,及时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留出充足时间,做到“应调查、尽调查”,确保地块安全利用。

定州市提出,对拟收储用地中涉及重点行业和用地性质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即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地块,要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其中,对从事过化工、电镀、制革、制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企业用地,涉及退城搬迁、淘汰关闭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重点行业企业外的用地和因规划用途不明或其他特殊原因,完成收储的土地,经有关部门联合确定需开展土壤环境调查的,做到“应调查、尽调查”,防止遗漏。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且未达到规划用途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不得进入供地程序进行再开发利用。

此外,定州市还将对“应调查而未调查的地块”进行梳理,对未开工建设的地块,督促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移交市生态环境局监管;已开工建设的,督促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补充调查,并移交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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