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2024年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生态环境执法局 时间:2024-07-22
河北省2024年第二批
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统筹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和营商环境优化,维护企业公平竞争秩序,依法平等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不断提升法治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省生态环境厅整理了第一批9起涉及出具虚假监测报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特殊时段未按照规定限制排放污染物、未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未经处理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典型案例,并对积极查办案件的唐山市生态环境局、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井陉矿区分局、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平泉市分局、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双桥区分局、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承德县分局、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孟村回族自治县分局、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献县分局、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武强县分局、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冀州区分局予以表扬。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唐山市冀唐德普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1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陪同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人员对唐山市冀唐德普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阅该公司为唐山某公司出具的比对检测报告、原始记录和烟尘测量报表,发现该公司使用编号为JTDP-04308的崂应3012H-D测试仪(仪器编号1A13186404)同一设备在重叠时段对不同的点位开展采样检测,存在篡改、伪造采样原始数据、记录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2024年3月12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和《唐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业整顿,罚款壹拾万元整;对该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李某作出罚款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启示意义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弄虚作假,帮助排污企业蒙混过关,严重扰乱了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秩序,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管和科学决策。本案中,唐山市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通过及时固定书证、物证和音像资料等证据锁定违法事实,并充分运用《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一案双罚的条款,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篡改、伪造采样原始数据、记录,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进一步提升了生态环境执法的威慑力。
二、河北鸿科碳素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办案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井陉矿区分局
案例类型:不予处罚案
案件来源:非现场线索推送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2日,河北省生态环境执法平台推送河北鸿科碳素有限公司焙烧车间自动监控数据超标线索,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公司焙烧车间进行现场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显示,3月21日22时56分至23时44分煅烧工序烟气排放口烟尘浓度分钟数据超标,导致21日23时烟尘浓度小时均值数据超标,为11.281毫克/立方米,超过了该企业《排污许可证》许可浓度10毫克/立方米的排放标准,超标倍数0.128倍。
经现场调查,2024年3月21日22时55分河北鸿科碳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焙烧车间湿电除尘器进行冲洗维护作业,由于湿电除尘器采取水冲洗模式,水分导致湿电除尘器内部电极丝放电,除尘效率瞬时下降,造成烟尘分钟浓度超标。发现烟尘浓度超标后,该企业立即停止湿电除尘器维护作业,降低生产设施功率和风机风量,其他环保设施均正常运行,最大程度减少废气排放。21日23时45分起自动监控数据达标,生产负荷和风机风量同步恢复。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该企业仅烟尘一项因子自动监控小时均值超标,超标倍数为0.128倍,该违法行为为六个月内初次发现,且发生超标后该公司立即采取停止维护作业、降低风机风量等措施,在1小时内烟尘浓度实现达标。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启示意义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具体分析,以服务为主,边执法边普法,将首违不罚、轻微不罚、包容审慎的法治理念深入贯彻到执法过程当中,指导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同时,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为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提供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三、承德清泽水务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办案单位: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平泉市分局
案例类型: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涉嫌犯罪
案件来源:非现场监控数据综合研判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0日,执法人员通过对非现场监控历史数据进行综合研判发现:承德清泽水务有限公司2024年1月29日20时水污染物自动监控数据出现异常变化,且前后数据变化明显。经调阅该公司在线监控站房视频监控,发现2024年1月29日21时该公司夜班运行工冯某(非在线运维人员)3次进入站房,并持装有液体的容器对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总氮水质分析仪控制器进行了加液操作。
经询问,运行人员承认,2024年1月29日20时企业在线监测数据出现超标异常后,21时进入在线站房对监测设备进行检查,将自行配置的4种标液分别倒入在线设备后方放置的4个容器中,并将相关监测记录上传至生态环境污染源监控平台。经进一步调查,该企业2024年1月至3月期间,相关人员定期在在线设备后方放置的容器内补充自行配置的达标标液,污水排放口在线监测设备水质分析仪进液管一直连接在该容器内,未按照要求与正常的采样管路连接,导致在线监测设备对容器中达标的水样进行采集与测量,不能正常采集并测量污水处理厂出水真实水样。
(二)查处情况
承德清泽水务有限公司为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类别为重点管理,其篡改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和《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将该案件移送至平泉市公安局,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三)启示意义
执法人员通过对自动监控系统及动态管控系统平台中相关数据分析研判后发现问题,现场调查后锁定涉嫌犯罪问题,形成了线上发现、线下核查、精确执法的高效执法新模式,是非现场监管手段指导现场执法的一次有效实践,既节约了执法成本,又提高了办案效率,对违法企业形成强烈震慑。
四、山东绿洲检测有限公司在线监测报告造假
办案单位: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双桥区分局
案例类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9月7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双桥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承德市双桥区某企业的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情况及自行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企业提供了由山东绿洲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山东绿洲(检)字[2023]0514009号和山东绿洲(检)字[2023]0718009号的两份《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通过历史视频监控记录核对监测报告内容对比,发现山东绿洲检测有限公司两次比对监测的实际采样时间与出具的监测报告采样时间不一致;两次季度比对监测均只采集了一组样品进行检测;将检测结果与企业污水自动监测设备中的非同时段实际水样检测数据进行比对,并依据比对结果出具了监测报告。该检测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开展采样检测,出具了虚假监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
山东绿洲检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之规定,对山东绿洲检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贰拾万元整。
(三)启示意义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具有隐蔽性强、证据固定难度大的特点,执法人员通过线索深入调查,仔细核对排放口污染源动态管控平台录像、检测报告采样时间及影像资料等信息,锁定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重要证据,并依法处罚,有力打击了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着力为守法企业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五、承德东拓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案
办案单位: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承德县分局
案例类型:规模畜禽养殖污染
案件来源:群众举报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8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承德县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举报线索对承德东拓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位于承德县头沟镇汤泉村,为生猪养殖项目。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养殖废弃物(粪便)堆放于粪便存储池,经调查询问以及相关证据证明,废弃物未经任何无害化处理,由罐车直接运至村庄东侧河滩地排放。承德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委托承德圣和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取样检测,当时河滩地堆存废弃物呈风干状态,已不具备采样检测条件,于是对产生源头养殖场粪便存储池内粪便进行了采样检测,2024年3月31日对承德东拓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下达《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对养殖废弃物(粪便)进行清理。
承德圣和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出具的检测报告《圣和(检)字WT2024-0568》结果显示,总磷检测结果为179.0mg/L,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规定,总磷的限值为8mg/L,承德东拓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养殖场粪便存储池内粪便的总磷超出标准限值21.4倍。
(二)查处情况
承德东拓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并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其他类)序号191”中的规定,对承德东拓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整。
(三)启示意义
畜禽养殖是稳定菜篮子的重点工作,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鼓励养殖,但是畜禽养殖过程中带来的环境污染不容忽视,更是农业污染的重要来源。进入夏季,是畜禽养殖业信访的高发期,生态环境部门接到信访举报第一时间现场处理,与第三方检测公司、农业农村局执法联动、重拳出击,促进畜禽养殖企业严格守法经营,以实际行动维护了环境安全和公众利益。
六、大成食品(河北)有限公司篡改监测数据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案
办案单位: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孟村回族自治县分局
案件类型: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介绍
2024年3月27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孟村回族自治县分局对大成食品(河北)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正常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4台水质在线监测设备(COD、总磷、总氮、氨氮)水样采样管未连接水质自动采样器供水管路,而是分别插入4个装有液体的白色塑料瓶中。执法人员现场对白色塑料瓶内的液体封存,并送至沧州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进行检测。4月1日出具监测报告(沧环检F字(2024)第024号)显示,COD24mg/L、总氮6.39mg/L、总磷0.25mg/L、氨氮浓度低于方法检出限,检测结果均在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内,且该监测结果与水质自动监测设备上传数据基本相符,即该公司自动监测数据为白色塑料瓶内水样的数据,而非实际生产废水数据,涉嫌故意更换监测样品、篡改监测数据。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以故意更换监测样品的方式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款的规定。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孟村回族自治县分局依照法定程序将该案件线索和证据材料移送至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24年4月1日正式立案,依法对8名涉案人员实施刑事拘留。目前,公安机关已按照法定程序,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并准备提起公诉。
(三)启示意义
自动监控数据是评估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重要依据,自动监控数据被篡改或伪造,不能真实反映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严重干扰了执法人员日常监管执法工作。执法人员及时深入现场调查并固定证据,在严厉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也给其他排污单位敲响了“警钟”,敦促企业引以为鉴、知法守法、诚信经营,切莫“铤而走险”“心存侥幸”。
七、献县绿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案
办案单位: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献县分局
案件类型:未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介绍
2024年3月23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献县分局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推送的“献县绿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问题线索,进行现场检查。根据技术规范要求,“存在多个排气筒则均应对其进行检测,且采样探头的插入排气筒深度不得低于400mm”。执法人员现场对该企业采样探头长度进行测量,并通过调取视频监控查看受检车辆采样探头插入排气筒深度,通过对比确定受检车辆检测时采样探头插入深度不足400mm,并且视频监控显示受检车辆两根排气筒只检测了其中一根,检测流程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却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技术规范进行排放检验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拾万元整。
(三)启示意义
机动车检测机构承担着道路交通移动污染源“源头治理”的重大责任,个别检测机构为谋取一己私利,忽视技术规范和检验标准,放任“带病”车辆上路行驶,破坏空气质量。执法人员通过查平台、看现场、调监控、做笔录等,多方位固定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坐实当事人环境违法事实,依法依规处理到位,形成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强大震慑力,杜绝企业存在违法经营的侥幸心理。
八、武强县世纪电力配件有限公司涉嫌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案
办案单位: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武强县分局
案例类型: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日8时衡水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12月6日9时49分,对武强县世纪电力配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熔化电炉正在加温预热,炉内有原料铜锭并可见明火。该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熔化等涉气工序应停产,存在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嫌疑。执法人员调查时,该公司负责人拒不承认,辩称只是预热加温,并未生产。执法人员通过对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前后企业用电量,发现应急响应期间熔化等涉气工序的用电量未出现明显下降,证明该公司熔化工序正常生产,存在未按要求落实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熔化工序正常生产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处以罚款贰拾陆万元整。
(三)启示意义
该公司未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措施,违规生产经营,执法人员通过国家电网、视频监控和分表计电等多系统,多手段收集违法证据,依法严厉查处并在当地公开曝光,对存在侥幸心理的企业形成有力震慑,从而进一步提高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的法律意识。
九、山东绿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冀州区分局
案例类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月,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冀州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衡水澳德彩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山东绿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3年对该公司的配料、粉碎、混合等工序共用的P2排气筒进行了两次检测。4月25日检测采样时间是10:09至10:34分;6月8日采样时间为13:56至15:02分。经查阅生态环境数据区块链固定平台认证的分表计电系统数据显示,该公司P2排气筒涉及的工序4月25日10:00至11:00分除尘设施有用电记录,生产设施无用电记录;6月8日11:45至15:45分除尘设施和生产设施均无用电记录。山东绿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企业未生产的情况下,通过虚假采样和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情形。
(二)查处情况
山东绿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其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2023年4月,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冀州区分局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以及《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标准》(冀环规范〔2020〕4号)的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处罚款壹拾贰万伍仟元整。
(三)启示意义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分表计电系统已通过工信部生态环境数据区块链固定平台认证,实现了公安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数据互认,大大提高了其作为违法行为证据的效力。执法人员运用分表计电系统对检测报告具体内容进行核实,发现问题后及时调查固证,最终认定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本案作为衡水市分表计电区块链固证平台第一个应用案例,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起到了强烈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