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环境违法问题曝光台

河北省2024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统筹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和营商环境优化,维护企业公平竞争秩序,依法平等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不断提升法治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省生态环境厅整理了第一批12起涉及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出具虚假监测报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擅自堆放固体废物、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特殊时段未按照规定限制排放污染物、未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典型案例,并对积极查办案件的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承德市生态环境局鹰手营子矿区分局、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北戴河新区分局、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沧县分局、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光县分局、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市分局、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冀州区分局、衡水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涉县分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冀南新区分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大名县分局予以表扬。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鑫汇污水净化处理中心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办案单位: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件来源:非现场线索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6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在对全市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综合研判过程中,发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鑫汇污水净化处理中心(以下简称鑫汇污水处理厂)1月以来,进水总磷、总氮数据波动较大且部分时段明显超出该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但是废水排口的总磷、总数据曲线异常稳定。随即执法人员调取该厂动态管控系统在线监测设备站房内的视频监控,发现每日频繁出现无视频数据的情况。

2024年1月17日,执法人员对鑫汇污水处理厂突击现场检查,通过查阅厂区视频监控发现,2024年1月1日至17日运维人员多次进入在线监测站房的配电室,关闭其中的视频监控电源后,将装有水的矿泉水瓶拿出配电室。进一步调查发现,运维人员每次进入配电室内关闭电源的时间与动态管控系统平台视频监控断电无视频数据的时间点相吻合。经查,运维人员在关闭电源后,随即进入站房内,将在线监测设备采样管路插入事先准备好装有达标总磷、总氮水样的矿泉水瓶中,致使在线监测设备不能正常采集、测量污水处理厂真实水样。

(二)查处情况

公司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至承德市公安局,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三)启示意义

利用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平台开展大数据分析,加强关联性、逻辑性、合理性的综合研判,不断拓宽违法线索的发现渠道,并锁定违法行为证据,实现对违法犯罪的精准打击,为当前生态环境非现场执法提供有力支撑。同时,有效节约执法资源,解决基层一线执法力量不足的困扰,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打扰,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

二、承德佰冠商贸有限公司擅自堆放固体废物,未采取相关防范措施案

办案单位:承德市生态环境局鹰手营子矿区分局

案例类型:擅自堆放固体废物,未采取相关防范措施案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8日,执法人员在鹰手营子矿区汪家庄镇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汪家庄镇姚家庄村南山矿坑处,露天堆存大量黑色砂状物料。经核查发现,上述固体废物为承德佰冠商贸有限公司擅自堆放,约80万吨,占地面积约100亩,未采取相关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3年10月17日复查时发现,该公司已停止违法行为,并委托河北华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涉及区域分批取样检测,确定该违法行为是否对周边土壤及地下水造成影响。2023年11月9日,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受当地政府委托,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了《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汪家庄镇东露天高炉水渣堆放区域场地环境调查报告》,报告显示堆存的废物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未对地下水、土壤等环境造成污染,潜在环境风险可控;根据《调查报告制定了《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汪家庄镇东高炉水渣堆场整改治理实施方案》,目前该公司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已完成平整、覆土,下一步将进行植绿等工作,以恢复生态功能。该违法行为发生后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持续监督,落实整改期间污染防治举措,强化地下水、土壤预警监测,确保按要求完成整改。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80.585万元。

(三)启示意义

建立健全从固体废物产生到处置后的产物去向全链条的监督管理体系,实现固体废物进出严格过磅、运输严格封闭、交接严格签收、处置符合标准、产物去向规范、台账全部归档管理,切实防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行为不当产生环境污染事件。持续优化固体废物处理,并通过平台系统全面监管固废的产生贮存、转移、运输、处置和管理过程,使企业提高固废处理的合规性和环保意识,实现资源化利用和减量化处理。

三、秦皇岛达远包装有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办案单位: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北戴河新区分局

案例类型: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案件来源:执法监测联动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4日,执法人员与监测人员联动组织对秦皇岛达远包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共有3台叉车正在搬运原材料,其中柴油机型号为QC490GP的叉车未对尾气净化装置进行定期维护检修,经现场尾气排放检测显示,该叉车光吸收系数平均值为0.91,超过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执行标准0.8,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查处情况

该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款5000元。

(三)启示意义

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移动源污染中占有较大比重,但在企业和建筑工地的日常生产管理中,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尾气排放控制工作容易被忽视。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监测联动检查,有助于及时有效发现违法问题,为企业和工地管理敲响警钟,对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四、秦皇岛市第一医院未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案

办案单位: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未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日,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秦皇岛市第一医院进行检查,发现该医院排污许可证规定废水特殊排放口(DW001)污染物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该医院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执法人员指导帮扶该医院积极整改,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开展自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合格。

(二)查处情况

未依法开展自行监测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处罚。但是该医院积极主动整改,符合轻微免罚的情形,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医院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启示意义

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要注重刚性和柔性的结合,要注重人性化执法、服务式执法,用好轻微免罚、自由裁量等制度,既要有执法的力度,又要有执法的温度,对情节轻微符合免罚情形的依法依规免予处罚,不仅提高了企业的守法意识,而且更有利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实施。

五、沧州晟洁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办案单位: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沧县分局

案例类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13日,沧县分局接到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推送的问题线索,反映沧州晟洁包装制品有限公司VOCs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联合属地镇政府工作人员现场核查。经核查发现,该公司注塑车间、吹瓶车间正在生产,现场两个车间配套的治理设施(二级活性炭)处于停机状态。按规定要求,该项工序生产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两级活性炭处理经东南排气筒排放,上述违法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使用VOCs治理设施。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处以5.2万元罚款。

(三)启示意义

上级交办问题线索,第一时间接收、研判、现场核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固定证据,保全现场执法影像资料,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锁定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从而依法依规处理到位,形成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强大震慑力,杜绝企业存在违法排污的侥幸心理。

六、东光县华宇纸箱机械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办案单位: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光县分局

案例类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2日,东光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东光县华宇纸箱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帮扶检查,该公司员工正在车间内对设备零件进行喷漆,废气未经处理通过窗户安装的五组(10个)排风扇自然挥发。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东南角设置了喷漆房,但门外张贴了停用标识,无法正常使用,现已闲置。经深入调查发现,喷漆工序主要为该公司生产的印刷机外壳表面进行喷漆,后来因喷漆房老化,则全部产品交由专业喷漆厂家进行喷漆。由于运输过程中部分零件漆面有磕碰,担心延误交付产品,所以在车间内进行了修补喷漆。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同时,积极帮助该公司恢复喷漆房的使用,并在加强喷漆房的密封性、提升废气收集率、提高治理设施运行率等方面提出了提升改造的建议。该公司立即制定整改计划,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喷漆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后,处以5.6万元的罚款。

(三)启示意义

环境执法坚持“刚柔并济”。本案的查处,对各企业起到警示作用,营造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同时执法人员也将执法、普法和帮扶结合,对违法企业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加大执法帮扶频次和力度,不断提高企业的自觉守法意识,切实肩负起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七、任丘市大川铜业有限公司特殊时段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限制排放污染物案

办案单位: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市分局

案例类型:特殊时段未按照规定限制排放污染物案

案件来源:非现场线索推送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月25日12时至1月31日18时,沧州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1月30日,执法平台推送任丘市大川铜业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电量数据异常线索。任丘市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公司现场突击检查,经调取该公司监控视频发现,该公司26日和27日电炉正常生产,该公司排污许可证上明确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应当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落实减排措施”,该公司橙色预警管控措施为电炉停产。

(二)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后,处罚款26万元。

(三)启示意义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企业应严格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切实提高环境保护责任意识,认清当前大气污染防治的严峻形势,积极主动作为,严格执行各项应急减排措施,在不利的气象扩散条件下,减少污染物排放,保障各项管控措施落实见效。

八、山东绿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冀州区分局

案例类型: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冀州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河北万兴粉末公司现场检查,发现4月份自行检测报告涉嫌伪造监测数据,检测原始记录显示,山东绿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3年4月12日上午08:24-09:24分对万兴粉末公司P1排气筒进行了检测;08:58-10:04分对P2排气筒进行了检测。但调取河北万兴粉末公司的门禁监控发现检测人员当日14时11分进入,14时37分离开河北万兴粉末公司。该行为符合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山东绿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受委托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在检测服务中没有进行实际采样,通过伪造监测数据和监测时间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检测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冀州区分局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以及《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1.3万元。

(三)启示意义

本案中执法人员借助排污单位的门禁监控系统进行调查取证,对照检测报告核对具体时间节点,最终发现并锁定检测公司弄虚作假的重要证据,依法查处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充分借助门禁监控系统、分表计电和污染治理设施在线监控等非现场手段发现问题,严厉打击第三方检测机构造假行为,营造良好的第三方检测市场环境。

九、衡水市桃城区顺起农机具经销处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案

办案单位:衡水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案例类型: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案

案件来源:无人机检查发现

(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7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开展日常巡查发现,衡水市桃城区顺起农机具经销处存在拆解废旧拖拉机行为。拆解现场露天作业,将沾有油污的零部件露天堆放在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院内土地上。废机油漫流地面,导致部分土壤污染。同时还将冲洗旧拖拉机发动机的机油油污,直接排入无防渗措施的土坑。经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取样鉴定,该经销处拆解农用车过程产生的废机油(废物代码为900-199-08)和沾有油污的零部件(废物代码为900-041-49)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T(Toxicity,毒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该经销处拆解农用车过程产生的废机油和沾有油污的零部件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

(二)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当地公安部门,目前公安机关侦办结束已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三)启示意义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有利于持续保持惩治重点领域环境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参照刑事诉讼证据要求及时收集固定有关证据,实现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高效衔接。同时,检察机关对当事人长期利用浅坑漫流渗排有毒物质,与利用渗坑排放、倾倒危险废物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同样的污染后果的情形给予认可,对今后认定和打击逃避监管的方式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有着积极意义。

十、若贝克建材有限公司未保证在线设施正常运行案

办案单位: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涉县分局

案例类型: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案

案件来源:现场执法帮扶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16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涉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涉县若贝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帮扶,现场通过调阅在线数据发现颗粒物平均实测浓度为0.213mg/m3,颗粒物浓度较低,现场对其窑炉排放口颗粒物进行手工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颗粒物平均实测浓度为7.413mg/m3,手工检测结果与在线监测数据绝对误差为-7.197mg/m3,手工检测数据实测浓度与烟尘仪测量在线监测数据绝对误差超出规定的绝对误差≤±5mg/m3的要求,该公司涉嫌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公司因在线监测设备颗粒物采样单元测量激光器光源衰弱,造成在线监测数据颗粒物浓度与手工检测数据颗粒物浓度绝对误差超出规范要求。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其进行教育并指导企业及时整改。

(三)启示意义

作为生产经营企业,应自觉担负起污染防治责任,遵守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排放,并保证在线设施能够正常运行。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县分局以较高的专业性和对行政处罚裁量把握的准确性,既促进企业提高环保守法意识,也提供良好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十一、西黄鼠村非法塑料加工点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案

办案单位: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冀南新区分局

案例类型: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案

案件来源:群众举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5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冀南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城南办事处西黄鼠村巡查时,接到群众现场反映“村子周边有刺鼻气味”,立即就地进行排查发现,该村村西无名厂房院内有一家非法塑料加工点,执法人员当即通知冀南新区公安分局环安大队及城南办事处到达现场开展联合检查。经查,该废塑料清洗粉碎加工点院内堆存大量化工原料(特戊氯酰、游离添加剂)、油漆、涂料的废包装桶(废塑料桶),同时伴有刺鼻气味。院内有一台铲车,北侧生产车间内有破碎机、挤出机、洗料池等生产设施,其生产工艺为废塑料桶经破碎机破碎、清洗后外售。执法人员现场用pH试纸测试,车间水槽内水呈强酸性,生产废水经车间北侧水沟排向车间外东侧一土坑,现场未见土坑采取任何防渗措施,坑内已填满渣泥。

(二)查处情况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冀南新区分局当日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公司采样鉴定,现场共清理收集化工桶11.24吨、渗坑污泥62.16吨、含酸废水4.5吨、塑料颗粒9吨,共计86.9吨,鉴定意见显示,该加工点沟渠内废水中总锌、总铬均严重超标,鉴定为“有毒物质”。7月27日至28日,将该非法塑料加工点清理出的有毒物质,交由有资质的处置公司进行了无害化处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冀南新区分局已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主动,快速出击,联合公安、乡镇多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同时本案中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取证全面规范、证据链完整、违法事实认定清楚、案件移送及时,为公安机关精准打击环境犯罪奠定了良好基础。

十二、大名县大街镇后东门口村民王玉杰非法处置、排放危险废物案

办案单位: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大名县分局

案例类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件来源:现场执法帮扶

(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6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大名县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帮扶中发现大名县大街镇后东门口村周边有刺鼻气味,立即就地进行排查,发现村民王玉杰在村西闲置厂区院内地下埋置四个储罐,罐内有约30吨不明液体,现场气味刺鼻,地表有腐蚀痕迹,并留一暗管排放口通向厂区外的自然坑渠内,坑渠面积约20亩,水体表面有漂浮油污。当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大名县分局委托第三方鉴定公司鉴定显示,该厂区院内1#和4#储罐内不明废液,具有浸出毒性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类别为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2#和3#储罐内不明废液,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类别为HW34废酸;厂区外自然坑渠水样品中苯、甲苯含量浓度分别为16.8ug/L、12.3ug/L,严重超标。

(二)查处情况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大名县分局执法人员及时固定了违法证据,形成证据链。当事人非法处置、排放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大名县分局将此案移交大名县公安局立案查处,目前公安机关侦办结束已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三)启示意义

该案当事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十分隐蔽,发生在闲散厂区院落内,对乡镇政府属地监管和执法部门巡查提出更高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线索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移交,两部门互相配合又各有侧重进行线索挖掘和证据固定,为案件的侦破和定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犯罪嫌疑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还要承担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修复受损害生态环境,对其他企业和个人具有警示和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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