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公布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厅属各单位:
按照《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厅组织对2024年8月底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凡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本通知修改后的内容执行。
附件:1.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
2.予以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9月3日
附件1
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件编号 |
清理结果 |
1 |
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的通知 |
冀环规范〔2019〕1号 |
废止 |
附件2
予以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件编号 |
1 |
关于加快危险废物智能化环境监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 |
冀环规范〔2021〕1号 |
2 |
关于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
冀环规范〔2021〕5号 |
3 |
关于印发《河北省排污权政府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冀环规范〔2022〕1号 |
4 |
关于印发《河北省排污权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冀环规范〔2022〕2号 |
5 |
关于印发《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确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冀环规范〔2022〕3号 |
6 |
关于发布《河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告 |
冀环规范〔2022〕4号 |
7 |
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
冀环规范〔2024〕1号 |
8 |
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冀环规范〔2024〕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