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致全省排污单位的一封信
各排污单位:
2021年1月24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予以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一、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领、延续、变更排污许可证。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在实际排污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应当申请延续,延续申请未经批准前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未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各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规范实施排污行为,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并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包括开展手工监测并记录原始数据、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等)、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等要求。未落实上述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各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排污单位拒不配合检查或者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无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填报排污登记表。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五、《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实际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达到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继续排放污染物。
请各排污单位高度关注,结合实际切实落实到位。在落实中遇到问题、困难和顾虑,欢迎向省生态环境厅或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咨询、反映,各级排污许可管理部门一定竭诚提供优质服务。
让我们携起手来,为营造天蓝、地绿、水清的生态环境,为建设“美丽河北”共同努力!
2021年2月4日
省、市生态环境、行政审批部门联系方式
省级排污许可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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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
0311-87803635 |
市级排污许可发证、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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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
0311-85814936 |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 |
0311-86137030 |
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 |
0313-4083123 |
张家口市行政审批局 |
0313-7680007 |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
0314-2295925 |
承德市行政审批局 |
0314-2151232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0335-3659611 |
秦皇岛市行政审批局 |
0335-3923341 |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
0315-2311430 |
唐山市行政审批局 |
0315-2806306 |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
0316-2195166 |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 |
0312-3037180 |
保定市行政审批局 |
0312-6788617 |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 |
0317-3022715 |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
0318-2123900 |
衡水市行政审批局 |
0318-6991033 |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 |
0319-2024465 |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
0310-3111180 |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 |
0310-8031701 |
定州市生态环境局 |
0312-2393398 |
辛集市生态环境局 |
0311-83221668 |
河北雄安新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 |
0312-5620168 |
河北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 |
0312-56206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