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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布2023年第五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 发布日期:2023-09-05 17: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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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生态环境执法局

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省生态环境厅整理了第五批10起涉及涉及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建设的典型案例,并对积极查办案件的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栾城区分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丰南区分局、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安国市分局、保定市生态环境局高阳县分局、沧州市生态环境局青县分局、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冀州区分局予以表扬。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石家庄市栾城区电镀加工点利用渗坑非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办案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栾城区分局

案例类型:非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件来源:群众举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5日凌晨1时,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栾城区分局接到举报电话,反映栾城区窦于镇赵庄村有一家无名电镀厂正在倾倒化学废料。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迅速到现场进行核查。经查,被举报地点为一家电镀加工点,现场有明显生产迹象。该加工点厂房内电镀加工池东侧分别有南北两个渗坑;北侧渗坑旁有暗管(PVC材质)连接至电镀工作区内,渗坑内有存水;南侧渗坑呈泥状。栾城区分局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电镀加工池内废水及渗坑土壤进行了取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电镀加工池及渗坑内不明液体含有六价铬,属于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厂区外、车间内的多处土壤样品检出含有浓度较高的六价铬。该电镀厂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已对周围的土壤环境造成损害。

(二)查处情况

依据《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认定六价铬化合物为“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该电镀厂利用渗坑非法排放有毒物质,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栾城区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局已采取强制措施2人,检察院已批捕1人。

(三)启示意义

暗管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对土壤环境造成损害,严重污染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公众环境权益,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保持严厉打击恶意排污的高压态势,以零容忍的态度守护生态环境。

二、唐山中陶卫浴制造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办案单位: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案件类型: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案件来源:非现场网上巡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0日,唐山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唐山中陶卫浴制造有限公司进行“非现场”网上巡查,巡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2023年5月3日废水总排放口自动监控平台数据总氮连续三个小时为恒值,存在干扰自动监控数据嫌疑。5月11日,执法人员突击对该公司现场检查,经查看废水总排放口自动监控设施动态管控视频显示,5月3日13:29至5月3日13:50一名人员进入站房内,在总氮和氨氮进样管附近操作,总氮监测数据由35.848mg/L下降至3.056mg/L;氨氮监测数据由9.450mg/L下降至0.016mg/L。经进一步调查,该人员为唐山中陶卫浴制造有限公司门卫,并非自动监控设施运维人员,该门卫于5月3日13时30分拔下了氨氮和总磷分析仪的采样管,5月3日13时42分拔下了总氮分析仪的采样管。查阅前期动态管控视频,该门卫自2022年12月25日至2023年4月10日频繁进出站房,违规操作自动监控设备,从数据变化上看,上述时间段数据均有大幅度跳变式下降,且跳变时间与人为操作采样管时间吻合,涉嫌人为干扰自动监测数据。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为《唐山市2023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中企业,该公司的行为涉嫌篡改监测数据,违反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启示意义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方式开展巡查,发现违法问题线索,充分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排查异常信息,梳理出恒值、数据跳变等异常情况,结合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情况,精准锁定违法排污单位,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三、河北德诚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丰南区分局

案例类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30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丰南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唐山某公司的自行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取动态管控监测平台录像,发现其检测服务单位河北德诚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公司轧钢加热炉煤烟废气净化装置排气筒出口、3号高炉矿槽除尘废气净化装置排气筒出口、1号2号转炉三次除尘废气净化装置排气筒出口采样过程中未更换滤筒,采样员只采集了1个样本,与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中显示的五组监测数据严重不符。该检测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检测。

(二)查处情况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丰南区分局依据《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对河北德诚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1.5万元。

(三)启示意义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存在较大的隐蔽性,执法人员通过线索深入调查,仔细核对生产工况、排放口污染源动态管控平台录像、检测报告等信息,锁定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重要证据,依法实施立案处罚,有力打击了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恪守法律底线,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四、中信环境水务(无极县)有限公司破坏计算机系统案

办案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非现场线索

(一)案情简介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交办的在线平台信息异常问题线索,2023年6月12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该污水处理单位进行现场核查,通过调阅该单位4、5月份在线监测数据,发现该单位自4月1日至今在线数据COD小时均值超标后均出现阶段性、规律性数值下降,甚至出现极低数值,疑似人为干预降低日均值数据。

执法人员针对COD小时均值在线数据超标及骤低情况,调取查看总排口水质在线监测站房视频监控记录,通过执法人员仔细查看每个疑似问题时间段的视频监控记录,发现了该单位人员曾多次将塑料水瓶中的水样,拿到在线监测站房交由第三方运维人员,违规将塑料水瓶中的样品用于COD在线设备的采样分析,并将监测数据上传,从而达到降低COD小时均值的目的,涉嫌人为干扰在线监测数据。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对两人采取强制措施。

(三)启示意义

监测数据是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的基础,干扰监测数据,性质恶劣。第三方运维公司实施或参与造假,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应当从严惩治。此次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形成强烈震慑,有效遏制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势头。

五、石家庄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嶂石岩省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案

办案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

案件来源:交办线索

(一)案情简介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案件移交移送暂行规定》,2023年6月25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接到自然资源部门移交的线索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违法占用嶂石岩省级自然保护区问题开展调查。经现场核查,石家庄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赞皇分公司衡昔高速五分部项目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建设点位属于嶂石岩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违法占地39亩,主要建设有钢筋车间、拌合站各一座。经调查,该项目在平整场地过程中砍伐了直径20-38厘米核桃树20棵,20公分以下约400棵,已对村民作出赔偿。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按照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0年版)》的相关规定,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该单位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进行砍伐的情节,对该单位处罚款5000元,并责令该公司立即拆除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截至目前,该公司已自行拆除建筑物并复垦复植,并主动缴纳罚款。

(三)启示意义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案件移交移送规定,与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密切配合,形成执法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效查处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六、安国市益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安国市分局

案例类型: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3日,安国市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对白洋淀流域涉水环境全面排查,对入河排污口上游溯源检查中发现,安国市益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污水管道走向存在异常,进一步核查发现,在该公司污水预处理设备的调节池处设立了连接城市排水管网的暗管,用于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依法处罚,并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公司暗管已封堵,罚款已缴纳,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行政拘留5日。

(三)启示意义

安国市生态环境分局精心梳理近几年白洋流域涉水专项检查数据,全面溯源核查入河口上游排水管道,精心守护白洋淀。自《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2021年4月1日施行起,安国市生态环境分局加强普法宣传,同时也严厉打击心存侥幸私设暗管非法排污的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

七、河北嘉丰食品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高阳县分局

案例类型: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根据河北嘉丰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1-2月份生产用水量、污水排放量不符的线索,高阳县分局集中业务骨干进行案情分析,对用水量和排放污水量数据详细比对,并请求相关部门协查。5月12日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飞检锁定暗管排放的重要线索,随即对该公司突击检查,发现消毒池旁边摆放一台提升泵并盘放一根软管(软管长度约15米、直径11厘米),经调查询问和现场勘验证实,该提升泵是晚上将消毒池内的部分废水导进水罐车内,将本应该运送到高阳县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的污水,用罐车运输到市政污水收集口处进行非法倾倒,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依法实施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侦办中。

(三)启示意义

此案件办理思路清晰、综合研判精准,进入现场前先利用无人机飞检锁定线索,收集的证据真实客观充分,与违法事实相互印证,环环相扣,形成闭环证据链,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案件移送和对当事人处罚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八、河北众淳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沧州市生态环境局青县分局

案例类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2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青县分局对沧州某公司自行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现场提供了由河北众淳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2022年第四季度比对检测报告和2022年10月份自行监测报告,两份报告显示颗粒物检测用时共计135分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检测用时共计30分钟,但经调取检测当日采样平台视频监控发现,检测人员只登上采样平台一次,且仅将烟枪插入采样口不足四分钟就拔出,检测时间不足,与检测技术规范严重不符,监测报告涉嫌造假。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对该检测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

(三)启示意义

执法人员通过监测报告及监控录像等线索对该公司违法行为深入调查,对照技术规范仔细对比检测用时情况,对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惩,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九、青县福莱康消毒餐具配送中心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办案单位:沧州市生态环境局青县分局

案例类型: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案件来源:群众举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8日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青县福莱康消毒餐具配送中心消毒污水外排,青县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根据举报线索,通过详细梳理排污管网,发现该公司一个污水处理池内有暗管,清洗废水未经处理通过该暗管排向厂区外污水管网,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处以罚款28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此案件线索和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青县公安局已于5月30日立案侦办。

(三)启示意义

暗管偷排的违法行为比较隐蔽,需要依靠群众获取重要违法线索。此案来源于群众的信访举报,执法人员认真细致开展调查,固定相关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严厉打击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十、河北康华牧业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办案单位: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冀州区分局

案件类型: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案件来源:河流断面水质监测数据异常排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月14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河流水质自动监控平台发现,西沙河冀州区段断面水质监测数据异常,立即会同冀州区分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排查。通过巡查发现位于西沙河东岸的河北康华牧业有限公司有偷排废水的嫌疑,随即进入厂区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在未及时维修的情况下,将废水直接排入了沼液暂存池。因暂存池不能满足容纳废水需求,擅自使用水泵将沼液暂存池内的废水排至西侧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导致泄漏,属于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三项及《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41.5万元;同时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机关已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行政拘留。

(三)启示意义

河流水质自动监测站是监控河流过境水质的科技监控平台。执法人员充分利用“非现场”监管手段,通过分析平台异常数据,及时发现可疑线索,实现对排污单位的有效监管,引导企业履行治污主体责任,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