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作为河北省首个设区市在生态环境领域制定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条例》包括监督管理等7章54条主要内容,为唐山市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近年来,唐山市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先后出台了《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和《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两部专项地方性法规。随着国家、省系列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重大举措密集实施,唐山市积极通过地方性立法推动新制度、新政策、新要求尽快落地,将中央、省委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治要求,加快推进唐山市生态保护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
据介绍,《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吸纳了国家、省及本市相关政策措施,并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起草制订过程中,唐山市在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监督措施、加强信息公开、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的同时,结合实际开展了立法创新。《条例》回应新要求,积极推进国家“双碳”战略目标,针对碳达峰与碳中和、碳配额与碳减排作出了系统规定;解决新问题,细化了上位法未作规定的相关制度和罚则,并在2018年环保机构垂改后,率先通过地方立法赋予了县级生态环境分局独立执法主体资格,提高了执法效能;巩固新成果,将唐山市已被实践证明成功有效的污染防治政策上升为刚性法规,切实增强了法规的规范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