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全省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统一规范,我厅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并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执法现状与执法实际,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调整规范,新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中行政处罚行为的裁量基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行政处罚行为的裁量基准修改完善,裁量权基准由原来的167种增加到196种特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权基准,并制定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通用裁量,对除特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适用此规则。同时,将《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免罚情形、免罚程序全部纳入此裁量标准,为执法人员提供精准的适用指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thjzfjjckhb@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石家庄市裕华区雅清街30号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河北省生态环境领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9日。
附件:《河北省生态环境领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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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生态环境领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来源:生态环境执法局 时间:2023-06-09
为确保全省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统一规范,我厅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并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执法现状与执法实际,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调整规范,新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中行政处罚行为的裁量基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行政处罚行为的裁量基准修改完善,裁量权基准由原来的167种增加到196种特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权基准,并制定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通用裁量,对除特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适用此规则。同时,将《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免罚情形、免罚程序全部纳入此裁量标准,为执法人员提供精准的适用指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thjzfjjckhb@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石家庄市裕华区雅清街30号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河北省生态环境领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9日。
附件:《河北省生态环境领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