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和远距离环境迁移的潜力,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存在不利影响。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国际社会于2001年达成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公约》),自2004年11月11日对我国生效。
《公约》在附件A(消除类)、附件B(限制类)和附件C(无意产生类)清单中共列明了首批12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分别提出淘汰、限制或限排等管控要求。此外,允许在《公约》附件中增列经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审查并缔约方大会审议决定增列的化学物质。截至目前,《公约》附件所列化学物质已增至30种类。
2022年9月即将召开的《公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第18次会议将进行得克隆、紫外线吸收剂(UV-328)的审查。同时,2023年5月即将召开的《公约》第11次缔约方大会将审议甲氧滴滴涕增列入附件A的修正案。
为全面了解上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有关信息,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上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在我国境内的生产、使用、进出口、替代品或替代技术等信息。
请将有关信息于2022年8月20日前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电子件请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 滕晓明、田亚静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 编:100006
电 话:(010)65645761、65645790
传 真:(010)65645781
邮 箱:chem@mee.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