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我部决定修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目前,编制单位已完成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现印送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反馈我部。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部。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1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 段光明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政编码:100006
电话:(010)65645277
传真:(010)65645260
邮箱:duan.guangming@mee.gov.cn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2年1月29日
(此件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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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环办标征函〔2022〕6号
来源:生态环境部 时间:2022-01-3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我部决定修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目前,编制单位已完成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现印送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反馈我部。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部。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1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 段光明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政编码:100006
电话:(010)65645277
传真:(010)65645260
邮箱:duan.guangming@mee.gov.cn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2年1月29日
(此件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