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资金管理,提升项目入库审核、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在技术咨询和决策分析中的作用,在原《河北省环境保护资金项目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冀环规〔2016〕187号)的基础上,我们会同河北省财政厅起草了《河北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26日。
联系人:李巍
电话:87908557,15933999552
邮箱:yoyer@qq.com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8月28日
河北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环境资金项目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技术咨询和决策分析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设立,适用于在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入库审核、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聘请专家的资格认定、选取使用和动态管理。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资金,指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参与分配或使用的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环境监测与监察等生态环境资金。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设立部门,指牵头负责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三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作风正派、客观公正、严谨求实、廉洁履行职责;
(二)精通业务,在生态环境及相关领域、财务管理或审计等专业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
(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长期从事相关工作;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健康状况良好;
(五)非行政机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方式,向专家库设立部门提出申请。采取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申请书和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专家库设立部门应当公布专家库入选需求信息与条件,严格按照专家库入选要求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资格进行审核;可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应予以集中公示。
对特殊需要的专家,经专家库设立部门认可,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六条 专家库设立部门在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的技术论证、入库审核、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可根据业务需要,从专家库内按类别随机抽取专家,用以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第七条 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的专家应当本着科学求实和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地完成有关工作,并对所提出的结论负责。
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的专家与申请或使用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的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结论公正性的情况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由专家库设立部门重新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八条 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的专家有权根据分工和要求,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专家库设立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审专家的具体评审活动。
第九条 专家库设立部门应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进行调整,并公布调整结果。对于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的专家,将从专家库中去除。
专家库专家推荐单位认为所推荐专家不能胜任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专家库设立部门。
第十条 发现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专家库设立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不负责任,不客观、公正履行技术咨询和服务职责的;
(二)与申请或使用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的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结论公正性的情况,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技术咨询和服务过程中,复制、抄录和留用涉密材料,违规泄露技术咨询和服务结果、技术或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信息的;
(四)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违规接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私下接触当事人,影响和干预事件结果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专家库专家资格的;
(六)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由专家库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北省环境保护资金项目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冀环规〔2016〕187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专家申请推荐表
附件
河北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专家申请推荐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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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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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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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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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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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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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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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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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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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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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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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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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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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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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性质 |
□研究 □咨询 □设计 □制造 □管理 □工程造价 □财务 □审计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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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
□大气环境 □地表水 □地下水 □土壤环境 □声环境 □固体废物 □生态建设 □农村环境 □海洋环境 □核与放射性 □电磁辐射 □环境管理 □环境监测 □环境规划 □环境评估 □环境监理 □区域生态开发与保护 □清洁生产 □环境经济 □概预算 □财务评价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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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领域 |
□煤炭开采业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非金属矿采选业 □食品加工、制造业 □饮料制造业 □烟草加工业 □皮革、皮毛、羽绒及制品业 □造纸及纸制品业 □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塑料制品业 □纺织业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机械制造业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火电业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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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限200字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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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
推荐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注:以个人申请方式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提出申请的,无需填写推荐部门意见及部门盖章。
申请人(被推荐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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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河北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来源:财务处 时间:2021-08-28
为强化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资金管理,提升项目入库审核、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在技术咨询和决策分析中的作用,在原《河北省环境保护资金项目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冀环规〔2016〕187号)的基础上,我们会同河北省财政厅起草了《河北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26日。
联系人:李巍
电话:87908557,15933999552
邮箱:yoyer@qq.com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8月28日
河北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环境资金项目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技术咨询和决策分析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设立,适用于在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入库审核、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聘请专家的资格认定、选取使用和动态管理。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资金,指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参与分配或使用的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环境监测与监察等生态环境资金。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设立部门,指牵头负责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三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作风正派、客观公正、严谨求实、廉洁履行职责;
(二)精通业务,在生态环境及相关领域、财务管理或审计等专业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
(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长期从事相关工作;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健康状况良好;
(五)非行政机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方式,向专家库设立部门提出申请。采取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申请书和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专家库设立部门应当公布专家库入选需求信息与条件,严格按照专家库入选要求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资格进行审核;可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应予以集中公示。
对特殊需要的专家,经专家库设立部门认可,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六条 专家库设立部门在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的技术论证、入库审核、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可根据业务需要,从专家库内按类别随机抽取专家,用以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第七条 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的专家应当本着科学求实和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地完成有关工作,并对所提出的结论负责。
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的专家与申请或使用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的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结论公正性的情况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由专家库设立部门重新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八条 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的专家有权根据分工和要求,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专家库设立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审专家的具体评审活动。
第九条 专家库设立部门应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进行调整,并公布调整结果。对于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的专家,将从专家库中去除。
专家库专家推荐单位认为所推荐专家不能胜任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专家库设立部门。
第十条 发现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专家库设立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不负责任,不客观、公正履行技术咨询和服务职责的;
(二)与申请或使用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的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结论公正性的情况,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技术咨询和服务过程中,复制、抄录和留用涉密材料,违规泄露技术咨询和服务结果、技术或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信息的;
(四)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违规接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私下接触当事人,影响和干预事件结果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专家库专家资格的;
(六)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由专家库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北省环境保护资金项目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冀环规〔2016〕187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专家申请推荐表
附件
河北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专家申请推荐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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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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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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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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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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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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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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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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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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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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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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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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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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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性质 |
□研究 □咨询 □设计 □制造 □管理 □工程造价 □财务 □审计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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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
□大气环境 □地表水 □地下水 □土壤环境 □声环境 □固体废物 □生态建设 □农村环境 □海洋环境 □核与放射性 □电磁辐射 □环境管理 □环境监测 □环境规划 □环境评估 □环境监理 □区域生态开发与保护 □清洁生产 □环境经济 □概预算 □财务评价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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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领域 |
□煤炭开采业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非金属矿采选业 □食品加工、制造业 □饮料制造业 □烟草加工业 □皮革、皮毛、羽绒及制品业 □造纸及纸制品业 □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塑料制品业 □纺织业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机械制造业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火电业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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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限200字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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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
推荐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注:以个人申请方式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提出申请的,无需填写推荐部门意见及部门盖章。
申请人(被推荐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