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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环办标征函〔2019〕63号

发布日期:2019-11-12 10:0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我部决定编制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写形成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现就该标准征求你单位意见,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9年12月15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的将视为无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陆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张俊、张龙

  电话:(010)66556293

  传真:(010)66103202

  邮箱:hwmd@mee.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3.《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11月12日

  (此件社会公开)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5.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8.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9.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10.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11.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12.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13.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管理研究所

  14.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15.中国物资再生协会

  16.中国医院协会

  17.中华预防医学会

  18.巴塞尔公约亚太区域中心

  19.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沈阳)中心

  20.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重庆)中心

  (部内征求综合司、法规司、科财司、水司、大气司、土壤司、环评司、监测司、执法局、应急中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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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我部决定编制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写形成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现就该标准征求你单位意见,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9年12月15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的将视为无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陆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张俊、张龙

  电话:(010)66556293

  传真:(010)66103202

  邮箱:hwmd@mee.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3.《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11月12日

  (此件社会公开)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5.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8.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9.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10.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11.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12.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13.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管理研究所

  14.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15.中国物资再生协会

  16.中国医院协会

  17.中华预防医学会

  18.巴塞尔公约亚太区域中心

  19.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沈阳)中心

  20.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重庆)中心

  (部内征求综合司、法规司、科财司、水司、大气司、土壤司、环评司、监测司、执法局、应急中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