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根据《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冀政发〔2018〕18号)“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提前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关于实施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和《实施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
目前,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了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征求意见,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9年1月2日前反馈我厅(电子版上传至邮箱:hbkejichu319@163.com)。通告及方案可登录我厅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大气污染防治”板块检索查阅。
联 系 人:省生态环境厅 刘芸芸
联系电话:0311-87800706(兼传真)
电子邮箱:hbsjdcgk@126.com
邮 编: 050051
附件:1、《关于实施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实施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2月25日
附件1: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实施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冀政发〔2018〕18号)有关要求,我省决定实施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轻型车是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定义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汽车。
二、2019年7月1日起,在我省销售、注册和转入的轻型汽车应当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标准,其中I型试验要符合6b阶段排放限值要求。
三、2019年7月1日起,停止销售、注册和转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四、自上述标准正式开始实施之日起,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外省车辆转入业务(包括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以下情形除外:2019年6月30日(含30日)之前,已经销售并且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可于2019年12月底前,可以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外省已办理转出手续,超过三十日未办理转入手续的轻型汽车,不予办理转入手续。本省跨设区市流通的车辆不受本通告限制。
五、各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提前组织安排好销售计划,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有关内容,履行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的义务,并在与购车者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明确的书面提示。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 日
附件2:
实施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按照《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冀政发〔2018〕18号)要求,我省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控制标准。
一、实施依据及标准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相关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标准。
二、实施步骤
(一)征求意见
在我厅网站发布生态环境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二)发布通告
根据意见征求情况修改通告,报省政府同意后,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实施通告,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依据通告,组织做好具体实施的各项相关工作。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标准实施之日止,为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过渡期。汽车销售商要做好过渡期内车辆切换,且应当书面告知购车者购置车辆必须符合公告规定。
(三)具体实施
2019年7月1日起,对在我省销售、注册和转入的轻型汽车应当符合国Ⅵ标准。同时,停止销售、注册和转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轻型汽车是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定义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汽车。按GB/T 15089-2001规定: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车辆;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汽车。
自上述标准正式开始实施之日起,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外省车辆转入业务(包括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不符合公告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对本省跨设区市流通的机动车不受公告限制。
2019年6月30日(含30日)之前,已经销售并且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控制标准的轻型汽车,可以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部门分工
(一)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供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控制标准车型查询方法;公安部门办理车辆注册、转入业务过程中,对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异议或不明确的,提交当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查询确认。
(二)公安部门:公安交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排放标准,并负责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业务有关工作。对排放有疑义的,提交当地环保部门查询确认。
(三)发改、商务部门:负责会同中石油河北省公公司、中石化河北省分公司,做好第六阶段车用燃油或代用燃料的供应工作,省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部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动车销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销售不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控制标准”车辆的企业进行查处并停止其销售。
同时,上述各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管辖范围,做好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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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实施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大气环境处 时间:2018-12-25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根据《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冀政发〔2018〕18号)“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提前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关于实施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和《实施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
目前,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了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征求意见,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9年1月2日前反馈我厅(电子版上传至邮箱:hbkejichu319@163.com)。通告及方案可登录我厅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大气污染防治”板块检索查阅。
联 系 人:省生态环境厅 刘芸芸
联系电话:0311-87800706(兼传真)
电子邮箱:hbsjdcgk@126.com
邮 编: 050051
附件:1、《关于实施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实施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2月25日
附件1: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实施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冀政发〔2018〕18号)有关要求,我省决定实施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轻型车是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定义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汽车。
二、2019年7月1日起,在我省销售、注册和转入的轻型汽车应当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标准,其中I型试验要符合6b阶段排放限值要求。
三、2019年7月1日起,停止销售、注册和转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四、自上述标准正式开始实施之日起,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外省车辆转入业务(包括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以下情形除外:2019年6月30日(含30日)之前,已经销售并且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可于2019年12月底前,可以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外省已办理转出手续,超过三十日未办理转入手续的轻型汽车,不予办理转入手续。本省跨设区市流通的车辆不受本通告限制。
五、各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提前组织安排好销售计划,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有关内容,履行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的义务,并在与购车者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明确的书面提示。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 日
附件2:
实施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按照《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冀政发〔2018〕18号)要求,我省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控制标准。
一、实施依据及标准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相关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标准。
二、实施步骤
(一)征求意见
在我厅网站发布生态环境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二)发布通告
根据意见征求情况修改通告,报省政府同意后,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实施通告,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依据通告,组织做好具体实施的各项相关工作。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标准实施之日止,为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过渡期。汽车销售商要做好过渡期内车辆切换,且应当书面告知购车者购置车辆必须符合公告规定。
(三)具体实施
2019年7月1日起,对在我省销售、注册和转入的轻型汽车应当符合国Ⅵ标准。同时,停止销售、注册和转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轻型汽车是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定义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汽车。按GB/T 15089-2001规定: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车辆;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汽车。
自上述标准正式开始实施之日起,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外省车辆转入业务(包括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不符合公告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对本省跨设区市流通的机动车不受公告限制。
2019年6月30日(含30日)之前,已经销售并且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控制标准的轻型汽车,可以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部门分工
(一)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供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控制标准车型查询方法;公安部门办理车辆注册、转入业务过程中,对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异议或不明确的,提交当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查询确认。
(二)公安部门:公安交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排放标准,并负责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业务有关工作。对排放有疑义的,提交当地环保部门查询确认。
(三)发改、商务部门:负责会同中石油河北省公公司、中石化河北省分公司,做好第六阶段车用燃油或代用燃料的供应工作,省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部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动车销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销售不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控制标准”车辆的企业进行查处并停止其销售。
同时,上述各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管辖范围,做好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