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函
环办辐射函[2018]1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的安全运行,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编写了核安全导则《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的监测和检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导则,见附件)。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8年5月20日前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逾期未反馈意见的,将按照无意见处理。导则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政府网站(http://www.mep.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邓少刚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556375
传真:(010)66556375
邮箱:cnpezw@163.com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的监测和检查(征求意见稿)
3.《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的监测和检查(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4月18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环境保护部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核电技术公司
清华大学
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广核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中广核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
中广核核电运营有限公司
中核四〇四有限公司
中核四川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部内征求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核电安全监管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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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核安全导则《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的监测和检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省生态环境信息中心 时间:2018-04-26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函
环办辐射函[2018]1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的安全运行,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编写了核安全导则《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的监测和检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导则,见附件)。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8年5月20日前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逾期未反馈意见的,将按照无意见处理。导则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政府网站(http://www.mep.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邓少刚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556375
传真:(010)66556375
邮箱:cnpezw@163.com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的监测和检查(征求意见稿)
3.《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的监测和检查(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4月18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环境保护部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核电技术公司
清华大学
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广核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中广核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
中广核核电运营有限公司
中核四〇四有限公司
中核四川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部内征求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核电安全监管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