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辐射函[2017]1710号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编写了核安全导则《放射性物质在医疗、工业、农业、研究和教学应用中产生的废物管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导则)。现将导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7年12月10日前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逾期未反馈意见的将按照无意见处理。导则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p.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放废处 吴迪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556851
传真:(010)66556375
邮箱:lijunfeng@tsinghua.edu.cn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放射性物质在医疗、工业、农业、研究和教学应用中产生的废物管理(征求意见稿).pdf
3.《放射性物质在医疗、工业、农业、研究和教学应用中产生的废物管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11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环境保护部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
四川大学
苏州大学
南华大学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中核四〇四有限公司
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江原安迪科正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科学院
浙江省农业科学院
北京协和医院
北京肿瘤医院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部内征求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核电安全监管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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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核安全导则《放射性物质在医疗、工业、农业、研究和教学应用中产生的废物管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省生态环境信息中心 时间:2017-11-20
环办辐射函[2017]1710号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编写了核安全导则《放射性物质在医疗、工业、农业、研究和教学应用中产生的废物管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导则)。现将导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7年12月10日前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逾期未反馈意见的将按照无意见处理。导则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p.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放废处 吴迪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556851
传真:(010)66556375
邮箱:lijunfeng@tsinghua.edu.cn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放射性物质在医疗、工业、农业、研究和教学应用中产生的废物管理(征求意见稿).pdf
3.《放射性物质在医疗、工业、农业、研究和教学应用中产生的废物管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11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环境保护部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
四川大学
苏州大学
南华大学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中核四〇四有限公司
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江原安迪科正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科学院
浙江省农业科学院
北京协和医院
北京肿瘤医院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部内征求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核电安全监管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