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3-11-20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生态环境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规定,本单位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途径。本单位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以下渠道主动公开:

  1、河北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网址:http://hbepb.hebei.gov.cn/

  2、省档案馆、省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开场所

  3、新闻发布会

  4、新闻媒体

  (三)公开时限。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省生态环境厅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1、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办公地址:石家庄裕华西路106号

  邮政编码:05005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时间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87908333

  传真号码:87908549

  2、在线受理: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网址:http://hbepb.hebei.gov.cn/hbepb/ysqkg/

  (二)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形式,填写《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从河北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下载。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提供姓名(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如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申请人单次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应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申请的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河北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上“政务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专栏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上传身份证明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图片提交申请,请注意保留申请表查询号,以便查询结果。

  (2)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传真至我单位。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我厅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我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处理流程。

  ①审查。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②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进行登记受理,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③答复。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需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4、收费标准及减免规定。本单位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要收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