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河北省排污权政府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 ||
发布机构 | 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服务中心 | 索引号 | 0218077J/2022-00439 |
主题分类 | 政策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
效力状态 |
为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规范排污权政府储备管理,服务重大项目落地实施,2022年5月11日,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印发《河北省排污权政府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冀环规范〔2022〕1号,以下简称《储备暂行办法》)。
一、出台背景
2022年1月1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3号),要求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对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或迁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闲置排污权,建设项目5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停止建设放弃使用的排污权,以及排污单位污染治理形成的富余排污权,采取无偿收回、有偿回购等方式,结合政府预留,建立省、市两级排污权政府储备。在此背景下,为服务高质量发展,助力绿色低碳转型,省生态环境厅借鉴浙江等省份先进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在充分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的基础上,编制了《储备暂行办法》,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直有关部门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储备暂行办法》包括五章:总则、排污权储备、排污权出让、监督管理、附则。
总则,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名词释义、储备种类、部门职责、分级储备、承担机构等。
排污权储备,主要包括储备范围、储备方式、无偿收回、有偿回购、确权变更等。
排污权出让,主要包括储备使用、出让方式、出让价格、资金征收、收入管理等。
监督管理,主要包括监督管理、信息报送、信息公开、惩戒措施等。
附则,主要规定了实施时间。
三、出台意义
随着《储备暂行办法》的推进落实,我省将建立排污权政府储备制度体系,盘活存量排污权指标,服务重大项目落地实施,助力绿色低碳转型,服务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强省、美丽河北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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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排污权政府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来源: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服务中心 时间:2022-05-25
为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规范排污权政府储备管理,服务重大项目落地实施,2022年5月11日,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印发《河北省排污权政府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冀环规范〔2022〕1号,以下简称《储备暂行办法》)。
一、出台背景
2022年1月1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3号),要求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对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或迁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闲置排污权,建设项目5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停止建设放弃使用的排污权,以及排污单位污染治理形成的富余排污权,采取无偿收回、有偿回购等方式,结合政府预留,建立省、市两级排污权政府储备。在此背景下,为服务高质量发展,助力绿色低碳转型,省生态环境厅借鉴浙江等省份先进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在充分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的基础上,编制了《储备暂行办法》,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直有关部门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储备暂行办法》包括五章:总则、排污权储备、排污权出让、监督管理、附则。
总则,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名词释义、储备种类、部门职责、分级储备、承担机构等。
排污权储备,主要包括储备范围、储备方式、无偿收回、有偿回购、确权变更等。
排污权出让,主要包括储备使用、出让方式、出让价格、资金征收、收入管理等。
监督管理,主要包括监督管理、信息报送、信息公开、惩戒措施等。
附则,主要规定了实施时间。
三、出台意义
随着《储备暂行办法》的推进落实,我省将建立排污权政府储备制度体系,盘活存量排污权指标,服务重大项目落地实施,助力绿色低碳转型,服务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强省、美丽河北作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