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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邯郸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实施区域限批的函

发布日期:2018-06-12 18:32 信息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冀环评函2018580号

 

关于对邯郸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

项目实施区域限批的函

 

邯郸市人民政府: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暂停河北省邯郸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环办督察函〔2018217号,见附件)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9号)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市实施区域限批。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限批区域

邯郸市全境。

二、限批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一)规定,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暂停审批该行政辖区新增排放大气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涉及为居民供气、供热等民生项目,以及涉及清洁生产改造、深度治理的节能减排的项目除外。

三、限批内容

暂停审批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四、限批期限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

五、整改要求

(一)请你市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落实邯郸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和大气污染综合治理“1+29”方案,强化监督落实和常态化有效管控,确保大气环境质量在近期内有明显提升和改善。

(二)加大对重点行业污染整治力度。聚焦电力、钢铁、焦化、燃煤锅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等企业,实施全因子、无死角、高标准综合整治,全面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控。对纳入省环保厅《关于全省钢铁企业提标改造和排污许可证后监督核查情况暨整改意见的通报》(冀环评函〔2018303号)中实施限期限产整改的,以及撤销排污许可证的钢铁企业,要严格监督落实有关要求,对顶风违法、拒不整改的,依法责令关闭。

(三)开展货运车辆专项整治和扬尘污染治理。严格落实“一控两防三圈四保”货运车辆专项整治措施,调整运输结构,大力实施“汽运”改铁运,制定大宗物流企业发展绿色物流计划;强化交通、交警、环保等有关部门监督责任,严控道路扬尘、机动车尾气等污染。

(四)调整能源结构。实施煤改气、“双代煤”、燃煤锅炉“清零”等措施,强化区域内大气污染面源污染减排。

(五)强化执法监管。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综合治理“1+18”方案有关要求,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监管职责,发挥监督职能,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市级环保部门和派出机构要发挥垂改体制优势,整合环保监管执法力量,按照“5421”监管执法模式,开展全面执法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要求

    (一)在区域限批期间,各级环保部门(或审批局)暂停审批属限批内容的环评文件,并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省环保厅第六监察专员办负责限批期间的监督和督查。

(三)限批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我厅将组织现场核查,如已全面落实整改要求,将解除限批;如仍未落实整改要求,将延长限批。

(四)本函告有关限批要求至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5月15日

 

 

 

抄报:生态环境部

抄送:省环保厅第六监察专员办,邯郸市行政审批局、邯郸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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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环评函2018580号

 

关于对邯郸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

项目实施区域限批的函

 

邯郸市人民政府: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暂停河北省邯郸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环办督察函〔2018217号,见附件)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9号)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市实施区域限批。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限批区域

邯郸市全境。

二、限批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一)规定,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暂停审批该行政辖区新增排放大气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涉及为居民供气、供热等民生项目,以及涉及清洁生产改造、深度治理的节能减排的项目除外。

三、限批内容

暂停审批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四、限批期限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

五、整改要求

(一)请你市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落实邯郸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和大气污染综合治理“1+29”方案,强化监督落实和常态化有效管控,确保大气环境质量在近期内有明显提升和改善。

(二)加大对重点行业污染整治力度。聚焦电力、钢铁、焦化、燃煤锅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等企业,实施全因子、无死角、高标准综合整治,全面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控。对纳入省环保厅《关于全省钢铁企业提标改造和排污许可证后监督核查情况暨整改意见的通报》(冀环评函〔2018303号)中实施限期限产整改的,以及撤销排污许可证的钢铁企业,要严格监督落实有关要求,对顶风违法、拒不整改的,依法责令关闭。

(三)开展货运车辆专项整治和扬尘污染治理。严格落实“一控两防三圈四保”货运车辆专项整治措施,调整运输结构,大力实施“汽运”改铁运,制定大宗物流企业发展绿色物流计划;强化交通、交警、环保等有关部门监督责任,严控道路扬尘、机动车尾气等污染。

(四)调整能源结构。实施煤改气、“双代煤”、燃煤锅炉“清零”等措施,强化区域内大气污染面源污染减排。

(五)强化执法监管。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综合治理“1+18”方案有关要求,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监管职责,发挥监督职能,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市级环保部门和派出机构要发挥垂改体制优势,整合环保监管执法力量,按照“5421”监管执法模式,开展全面执法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要求

    (一)在区域限批期间,各级环保部门(或审批局)暂停审批属限批内容的环评文件,并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省环保厅第六监察专员办负责限批期间的监督和督查。

(三)限批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我厅将组织现场核查,如已全面落实整改要求,将解除限批;如仍未落实整改要求,将延长限批。

(四)本函告有关限批要求至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5月15日

 

 

 

抄报:生态环境部

抄送:省环保厅第六监察专员办,邯郸市行政审批局、邯郸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