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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与验收专家库建立和日常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16 09:07 信息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与验收专家库建立和日常管理意见的通知

 

冀环评函2018121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精神和厅领导要求,提高环评审查质量,完善环评与验收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工作,省环保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原环保部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能出能进”原则,对现有的省环保厅环评与验收专家库进行更新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选专家库的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熟练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技术规范和要求;

   (二)在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者本行

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

    (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兼有环评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等环保相关职业资格者优先),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

(五)身体健康,能承担外地出差审查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如身体条件允许,可适当放宽)

    二、不适宜担任专家的几种情形

1.在职公务员及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长期在管理岗位工作,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3.对同一个项目履行监管职责的,不得同时担任该项目专家职责;

4.其他根据相关规定不适宜承担专家职责的。

三、专家权利和义务

(一)自愿加入和退出专家库;

(二)对所负责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完成审查后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专家劳务咨询费;

(四)认真对待参加的技术审查工作,提前阅研技术审查工作相关材料,本着科学求实和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提出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书面意见,并对所提的书面和口头意见负责;

(五)如与拟审查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六)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参与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的成果和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转交他人或者外传;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相关义务。

四、申报遴选

1.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方式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采取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应当附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从事专业工作的简历材料、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有关行业、部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中介机构和企业等适合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推荐申请。

2.省环保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按照专业领域需求择优遴选,在网站公布专家库名单。并根据需要邀请国家、省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对入库专家进行培训。

五、专家库使用和管理

1.全省各级环评文件审批部门、技术评估单位在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召开规划环评文件审查时,应从省级或国家级专家库中邀请专家。

建设单位在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时,可以邀请省级或国家级专家库专家。

各地可根据需要在省级专家库基础上建立本部门的专家库。原则上,未列入专家库的专家,不得推荐从事环评、环保验收等相关专家论证工作。

2.有关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或规划的行业、选址、布局、性质和环境影响要素等,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邀请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

3.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遵从相关职业道德规范和各项廉政规定,在参加技术评估、自主验收时,坚持原则,客观公正,结合自身专业提出专家意见,并对所提意见负责。

4.省环保厅建立能出能进机制,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确因工作需要,可适时进行个别调整。

5.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和环保部门,在日常管理和现场检查、督查、核查等工作中发现的违规或低水平环评文件和专家论证意见涉及到的专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问责机制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其清理出专家库,并予以公告,6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

(1)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2)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3)泄露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情况的;

(4)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5)未经同意,以省环保厅环评专家的身份承担技术审查以外的技术工作与咨询,接受采访和访问以及在公共媒体上公开发表个人观点;

(6)对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审把关不严,导致问题项目进入下一环节、造成项目出现重大质量纰漏的;

(7)主持编制的环评文件,由于工作失误致使建设项目选址、选线不当或者环评结论错误的;

(8)因工作失误受到国家或其他省份给予处罚的。       

    七、对现有省级专家库清理

    省环保厅将根据相关原则对现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与验收专家库进行清理,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不符合要求的,从专家库中删除。

    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申请加入专家库的,请于2018年9月15日前将相关申请材料报省环保厅评估中心。电子版发送至hpcpgzx2018@163.com。

    联系人:  环评处     何素娟       0311-87908351

             评估中心     于贝贝       0311-87800197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06号

 

附件:河北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推荐表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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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与验收专家库建立和日常管理意见的通知

 

冀环评函2018121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精神和厅领导要求,提高环评审查质量,完善环评与验收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工作,省环保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原环保部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能出能进”原则,对现有的省环保厅环评与验收专家库进行更新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选专家库的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熟练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技术规范和要求;

   (二)在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者本行

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

    (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兼有环评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等环保相关职业资格者优先),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

(五)身体健康,能承担外地出差审查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如身体条件允许,可适当放宽)

    二、不适宜担任专家的几种情形

1.在职公务员及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长期在管理岗位工作,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3.对同一个项目履行监管职责的,不得同时担任该项目专家职责;

4.其他根据相关规定不适宜承担专家职责的。

三、专家权利和义务

(一)自愿加入和退出专家库;

(二)对所负责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完成审查后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专家劳务咨询费;

(四)认真对待参加的技术审查工作,提前阅研技术审查工作相关材料,本着科学求实和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提出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书面意见,并对所提的书面和口头意见负责;

(五)如与拟审查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六)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参与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的成果和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转交他人或者外传;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相关义务。

四、申报遴选

1.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方式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采取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应当附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从事专业工作的简历材料、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有关行业、部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中介机构和企业等适合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推荐申请。

2.省环保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按照专业领域需求择优遴选,在网站公布专家库名单。并根据需要邀请国家、省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对入库专家进行培训。

五、专家库使用和管理

1.全省各级环评文件审批部门、技术评估单位在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召开规划环评文件审查时,应从省级或国家级专家库中邀请专家。

建设单位在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时,可以邀请省级或国家级专家库专家。

各地可根据需要在省级专家库基础上建立本部门的专家库。原则上,未列入专家库的专家,不得推荐从事环评、环保验收等相关专家论证工作。

2.有关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或规划的行业、选址、布局、性质和环境影响要素等,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邀请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

3.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遵从相关职业道德规范和各项廉政规定,在参加技术评估、自主验收时,坚持原则,客观公正,结合自身专业提出专家意见,并对所提意见负责。

4.省环保厅建立能出能进机制,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确因工作需要,可适时进行个别调整。

5.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和环保部门,在日常管理和现场检查、督查、核查等工作中发现的违规或低水平环评文件和专家论证意见涉及到的专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问责机制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其清理出专家库,并予以公告,6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

(1)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2)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3)泄露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情况的;

(4)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5)未经同意,以省环保厅环评专家的身份承担技术审查以外的技术工作与咨询,接受采访和访问以及在公共媒体上公开发表个人观点;

(6)对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审把关不严,导致问题项目进入下一环节、造成项目出现重大质量纰漏的;

(7)主持编制的环评文件,由于工作失误致使建设项目选址、选线不当或者环评结论错误的;

(8)因工作失误受到国家或其他省份给予处罚的。       

    七、对现有省级专家库清理

    省环保厅将根据相关原则对现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与验收专家库进行清理,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不符合要求的,从专家库中删除。

    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申请加入专家库的,请于2018年9月15日前将相关申请材料报省环保厅评估中心。电子版发送至hpcpgzx2018@163.com。

    联系人:  环评处     何素娟       0311-87908351

             评估中心     于贝贝       0311-87800197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06号

 

附件:河北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推荐表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