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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加强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 索引号 0218077J/2018-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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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12 15:4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加强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现就加强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断完善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和污染地块名录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下同)、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持续加强本行政区域的疑似污染地块排查,建立完善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对纳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要结合该地块再开发利用情况,按要求通知和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抓紧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

二、进一步明确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范围

对于已确认为污染地块的,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通知和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抓紧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污染地块相关开发利用计划,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控。对风险评估报告上传后三个月内暂不开发利用,也未制定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方案或者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的,要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及时制定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风险管控方案。

    三、切实加强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

    对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通知和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照风险管控方案要求,采取及时移除污染源,实施污染隔离、阻断,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质量监测等措施。对因风险管控措施不当等原因,造成污染地块周边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或者空气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的,要责令土地使用权人及时采取环境应急措施。同时,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提出划定管控区域的建议,报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批准后,采取设立标识、发布公告等措施,并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质量监测等措施。

四、加强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信息报送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确定本行政区域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名单,并督促相关土地使用权人开展相关风险管控工作。各市环境保护部门要于每季度开始10日内,将本地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名单、土地使用权人风险管控方案制定实施情况,以及管控区域管理情况书面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联 系 人:  吕玉红  

联系电话:0311-87908505(传真)

电子邮箱:hbstrc@163.com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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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地块环境管理

             关于加强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现就加强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断完善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和污染地块名录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下同)、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持续加强本行政区域的疑似污染地块排查,建立完善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对纳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要结合该地块再开发利用情况,按要求通知和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抓紧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

二、进一步明确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范围

对于已确认为污染地块的,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通知和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抓紧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污染地块相关开发利用计划,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控。对风险评估报告上传后三个月内暂不开发利用,也未制定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方案或者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的,要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及时制定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风险管控方案。

    三、切实加强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

    对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通知和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照风险管控方案要求,采取及时移除污染源,实施污染隔离、阻断,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质量监测等措施。对因风险管控措施不当等原因,造成污染地块周边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或者空气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的,要责令土地使用权人及时采取环境应急措施。同时,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提出划定管控区域的建议,报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批准后,采取设立标识、发布公告等措施,并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质量监测等措施。

四、加强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信息报送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确定本行政区域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名单,并督促相关土地使用权人开展相关风险管控工作。各市环境保护部门要于每季度开始10日内,将本地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名单、土地使用权人风险管控方案制定实施情况,以及管控区域管理情况书面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联 系 人:  吕玉红  

联系电话:0311-87908505(传真)

电子邮箱:hbstrc@163.com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