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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山市丰润区丽泽金属制品加工厂)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执法局 索引号 0218077J/2021-00678
主题分类 环境执法 文号
发布日期 主题词
效力状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山市丰润区丽泽金属制品加工厂)

发布日期:2021-03-15 12:42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执法局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环罚〔2021〕505

 

唐山市丰润区丽泽金属制品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1308487513K

地址: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镇大八里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刘来东

我厅于20209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的废酸等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大,未制定相关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的规定。我厅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我厅部分采纳了你单位陈述申辩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二项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你单位废酸等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大,未制定相关的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是一年内第二次发现环境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后立即进行整改,积极配合检查。经研究,你单位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并制定了相关危险废物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结合“六稳”、“六保”的形势要求,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中华支行                

户名:河北省财政厅  

    号:040202050924904094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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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环罚〔2021〕505

 

唐山市丰润区丽泽金属制品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1308487513K

地址: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镇大八里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刘来东

我厅于20209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的废酸等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大,未制定相关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的规定。我厅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我厅部分采纳了你单位陈述申辩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二项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你单位废酸等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大,未制定相关的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是一年内第二次发现环境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后立即进行整改,积极配合检查。经研究,你单位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并制定了相关危险废物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结合“六稳”、“六保”的形势要求,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中华支行                

户名:河北省财政厅  

    号:040202050924904094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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