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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执法局 索引号 0218077J/2021-00127
主题分类 环境执法 文号
发布日期 主题词
效力状态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

发布日期:2020-06-12 16:48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执法局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事项类别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是否适用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

1

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单位的检查

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材料使用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使用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

2

对海洋倾倒单位的检查

废弃物倾倒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实地检查

是否按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

境外废弃物在管辖海域内倾倒情况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实地检查

是否存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的行为。

废弃物倾倒详细记录情况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实地检查

倾倒情况的详细记录和在获取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的书面报告。

海上焚烧废弃物以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实地检查

是否存在在海上焚烧废弃物以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的行为。

3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的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规范性和质量

重点检查事项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编制人员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被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编制单位和相关人员是否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核并在相应位置签字或盖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础数据资料是否真实可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是否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信息;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评价结论是否明确、正确和合理。

4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

重点检查事项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实地检查

是否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内容是否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相符;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是否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

5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排放污染物企业环境保护制度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科技执法手段、实地检查

是否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是否按规定安装,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在线监测数据是否超标;污染防治设施及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或未验先投问题。

6

对入海排污口设置的检查

入海排污口设置

重点检查事项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七十七条。

实地检查

入海排污口设置是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建排污口。

7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进出口配额许可的检查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进出口配额许可

重点检查事项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按规定申请领取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是否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是否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是否按规定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

8

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检查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五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

9

对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的检查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审查批准

重点检查事项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七十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报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10

对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的检查

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

《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18年)的公告》。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按规定申请并取得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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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事项类别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是否适用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

1

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单位的检查

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材料使用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使用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

2

对海洋倾倒单位的检查

废弃物倾倒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实地检查

是否按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

境外废弃物在管辖海域内倾倒情况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实地检查

是否存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的行为。

废弃物倾倒详细记录情况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实地检查

倾倒情况的详细记录和在获取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的书面报告。

海上焚烧废弃物以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实地检查

是否存在在海上焚烧废弃物以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的行为。

3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的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规范性和质量

重点检查事项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编制人员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被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编制单位和相关人员是否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核并在相应位置签字或盖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础数据资料是否真实可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是否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信息;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评价结论是否明确、正确和合理。

4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

重点检查事项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实地检查

是否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内容是否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相符;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是否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

5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排放污染物企业环境保护制度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科技执法手段、实地检查

是否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是否按规定安装,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在线监测数据是否超标;污染防治设施及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或未验先投问题。

6

对入海排污口设置的检查

入海排污口设置

重点检查事项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七十七条。

实地检查

入海排污口设置是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建排污口。

7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进出口配额许可的检查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进出口配额许可

重点检查事项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按规定申请领取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是否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是否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是否按规定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

8

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检查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五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

9

对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的检查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审查批准

重点检查事项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七十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报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10

对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的检查

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

《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18年)的公告》。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按规定申请并取得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