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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蠡县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机构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索引号 0218077J/2018-02141
主题分类 事后公开-行政许可 文号 冀环评〔2018〕220号
发布日期 2018-05-11 主题词

关于蠡县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8-05-11 00:00 信息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蠡县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批复

 

广东长青(集团)蠡县热电有限公司

所报《蠡县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辛兴镇赵锻庄村南。建设内容为新建3台110吨/小时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开2备1)、2台15兆瓦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等公辅设施。该项目实施后将替代供热区域内58家企业的63台燃煤小锅炉,并承担该区域内企业的工业用汽需求。项目总投4076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258.56万元。

二、省发改委以冀发改能源〔2017977核准了本项目,保定市发改委出具了关于对<蠡县“一城三镇”热电联产规划(2016-2030>的批复》,蠡县人民政府以蠡府(201660号文件出具了关于<蠡县“一城三镇”供热规划(2016-2030>的批复,本项目符合蠡县供热规划。省发改委以冀发改环资〔2017607文件同意该项目煤炭替代方案

三、根据你公司上报的《蠡县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技术审核意见和专家组评审意见、其他各方面意见以及该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众参与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符合产业政策与产业发展规划、选址符合区域土地利用规划等前提下,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结论。你公司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对策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的建设。

    项目须实施清洁生产,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强化综合利用,降低能耗物耗,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设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烟气采用低氮燃烧+SNCR-SCR联合脱硝+超净电袋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法脱硫装置+湿电除尘器处理后,共用1120米高的烟囱排放。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和氨逃逸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均须满足《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209-2015)表1限值要求。

原料破碎、输送系统各落料点及、渣石灰仓等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净化后,分别通过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氨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标准限值要求

(三)加强废水污染防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建设废水处理设施,根据水质不同进行分类处理、串级使用。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由市政管网排入蠡县污水处理厂;输煤系统冲洗水经沉淀后重复利用不外排;化学处理系统反渗透浓水与中水处理系统浓水做为脱硫系统补水;脱硫系统废水单独预处理后和多余的浓盐水一并排入蒸发塔全部蒸发,不外排;锅炉排、辅机冷却系统排污水部分回用,其余部分排放外排废水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蠡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的要求同时按要求落实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声、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和保养,厂界噪声排放均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的要求。

    (五)加强固废污染物防治。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固废处置原则进行处置。本项目不建灰场,粉煤灰、渣、脱硫石膏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废脱硝催化剂、废油属危险废物,须送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储存间须满足《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标准要求;生产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及脱硫废水结晶盐须按相关要求进行鉴定,如属危险废物,须送具有相应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六)本项目不设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其他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七)项目投产后,严格落实蠡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东长青(集团)蠡县热电有限公司替代供汽区域内工业企业燃煤锅炉的通知》中所列燃煤锅炉关停计划,在本项目正式投运前完成关停替代。并纳入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八)该项目烟气监测点位、监测平台应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HJ/T255-2006)等标准规范要求。

)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相关要求和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按规定向环保部门备案,并纳入当地政府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

五、认真执行《热电联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实施项目供热区域内煤炭减量替代,结合《报告书》的计算,本项目环评批复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二氧化硫2.112吨/年、氮氧化物3.018/年、化学需氧量10.949吨/年、氨氮1.095吨/年,本项目投产前,须完成排污权总量指标的交易。超出部分需按照排污权交易有关要求通过市场交易取得。

    六、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开相关环保信息,建立公众参与平台。制定本项目环境保护的监测方案并严格落实,及时跟踪本项目特征污染物对周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影响,定期向公众公布监测结果。一旦发现可能污染环境的行为,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如可研审查或设计和施工变化造成工程性质、规模、工艺和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调整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需将环评文件报我厅重新审核。

八、你单位在接到项目批复20个工作日内,须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保定市环境保护局、保定市环境保护局蠡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该项目的三同时环保措施现场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管由保定市环境保护局、保定市环境保护局蠡县分局负责。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511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保定市环境保护局、保定市环境保护局蠡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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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蠡县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批复

 

广东长青(集团)蠡县热电有限公司

所报《蠡县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辛兴镇赵锻庄村南。建设内容为新建3台110吨/小时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开2备1)、2台15兆瓦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等公辅设施。该项目实施后将替代供热区域内58家企业的63台燃煤小锅炉,并承担该区域内企业的工业用汽需求。项目总投4076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258.56万元。

二、省发改委以冀发改能源〔2017977核准了本项目,保定市发改委出具了关于对<蠡县“一城三镇”热电联产规划(2016-2030>的批复》,蠡县人民政府以蠡府(201660号文件出具了关于<蠡县“一城三镇”供热规划(2016-2030>的批复,本项目符合蠡县供热规划。省发改委以冀发改环资〔2017607文件同意该项目煤炭替代方案

三、根据你公司上报的《蠡县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技术审核意见和专家组评审意见、其他各方面意见以及该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众参与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符合产业政策与产业发展规划、选址符合区域土地利用规划等前提下,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结论。你公司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对策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的建设。

    项目须实施清洁生产,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强化综合利用,降低能耗物耗,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设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烟气采用低氮燃烧+SNCR-SCR联合脱硝+超净电袋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法脱硫装置+湿电除尘器处理后,共用1120米高的烟囱排放。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和氨逃逸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均须满足《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209-2015)表1限值要求。

原料破碎、输送系统各落料点及、渣石灰仓等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净化后,分别通过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氨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标准限值要求

(三)加强废水污染防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建设废水处理设施,根据水质不同进行分类处理、串级使用。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由市政管网排入蠡县污水处理厂;输煤系统冲洗水经沉淀后重复利用不外排;化学处理系统反渗透浓水与中水处理系统浓水做为脱硫系统补水;脱硫系统废水单独预处理后和多余的浓盐水一并排入蒸发塔全部蒸发,不外排;锅炉排、辅机冷却系统排污水部分回用,其余部分排放外排废水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蠡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的要求同时按要求落实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声、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和保养,厂界噪声排放均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的要求。

    (五)加强固废污染物防治。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固废处置原则进行处置。本项目不建灰场,粉煤灰、渣、脱硫石膏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废脱硝催化剂、废油属危险废物,须送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储存间须满足《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标准要求;生产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及脱硫废水结晶盐须按相关要求进行鉴定,如属危险废物,须送具有相应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六)本项目不设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其他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七)项目投产后,严格落实蠡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东长青(集团)蠡县热电有限公司替代供汽区域内工业企业燃煤锅炉的通知》中所列燃煤锅炉关停计划,在本项目正式投运前完成关停替代。并纳入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八)该项目烟气监测点位、监测平台应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HJ/T255-2006)等标准规范要求。

)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相关要求和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按规定向环保部门备案,并纳入当地政府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

五、认真执行《热电联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实施项目供热区域内煤炭减量替代,结合《报告书》的计算,本项目环评批复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二氧化硫2.112吨/年、氮氧化物3.018/年、化学需氧量10.949吨/年、氨氮1.095吨/年,本项目投产前,须完成排污权总量指标的交易。超出部分需按照排污权交易有关要求通过市场交易取得。

    六、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开相关环保信息,建立公众参与平台。制定本项目环境保护的监测方案并严格落实,及时跟踪本项目特征污染物对周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影响,定期向公众公布监测结果。一旦发现可能污染环境的行为,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如可研审查或设计和施工变化造成工程性质、规模、工艺和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调整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需将环评文件报我厅重新审核。

八、你单位在接到项目批复20个工作日内,须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保定市环境保护局、保定市环境保护局蠡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该项目的三同时环保措施现场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管由保定市环境保护局、保定市环境保护局蠡县分局负责。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511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保定市环境保护局、保定市环境保护局蠡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