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公开-行政监管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事后公开-行政监管
名称 关于严肃查处承德建龙钢铁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污染问题的督查通知
发布机构 省环保厅 索引号 0218077J/2022-00989
主题分类 事后公开-行政监管 文号 冀环办函[2003]105号
发布日期 2008-04-02 主题词
效力级别

关于严肃查处承德建龙钢铁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污染问题的督查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24 10:41 信息来源:省环保厅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行政行为:省环保局环境执法稽查大队于2003年6月27日现场执法检查时,接到兴隆县群众举报承德建龙钢铁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污染问题严重。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正在改建、扩建水泥、高炉、土烧结等建设项目。
行政处理:这些建设项目均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为此,责成你局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不法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开展调查,严肃查处,并依照省监察厅、省环保局《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冀监[1995]5号)的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处理结果于2003年8月10日前向我局反馈。
法律依据:《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不法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省环保局《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冀监[1995]5号)的有关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事后公开-行政监管

行政行为:省环保局环境执法稽查大队于2003年6月27日现场执法检查时,接到兴隆县群众举报承德建龙钢铁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污染问题严重。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正在改建、扩建水泥、高炉、土烧结等建设项目。
行政处理:这些建设项目均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为此,责成你局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不法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开展调查,严肃查处,并依照省监察厅、省环保局《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冀监[1995]5号)的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处理结果于2003年8月10日前向我局反馈。
法律依据:《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不法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省环保局《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冀监[1995]5号)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