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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 索引号 0218077J/2020-0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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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22 10:4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控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中石化河北石油公司、中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中海油河北公司: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冀政发〔2018〕18号、《河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冀气领办〔2019〕102)和《关于加强臭氧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冀气领办〔202077)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加油站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工作。应确保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对年销售汽油量大于2000吨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实时在线监管、超标报警

 二、开展油气回收装置运行情况专项检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开展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运行情况专项检查,对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的密、气液比、液阻等指标及运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加油站建立和完善环保达标管理体系,加强设备的自查、维护和正常使用,严厉查处不按要求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

 三、合理科学安排卸油时间。合理调度油品运输车辆和人员,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鼓励加油站在每日晚8时至次日6期间卸油,减少卸油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污染

 四、出台错时加油优惠政策。中石化河北石油公司、中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中海油河北公司应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作用,积极制定夏季每日晚8时至次日早6时期间的加油优惠鼓励政策,并向社会公告,引导公众夜间错峰加油,减少油品销售环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污染。各地应积极引导其它经济类型的加油站出台相应政策

五、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积极与当地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大宣传力度、政策引导和监督检查,细化加油站挥发性有机物管控措施,形成社会共识,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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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控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中石化河北石油公司、中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中海油河北公司: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冀政发〔2018〕18号、《河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冀气领办〔2019〕102)和《关于加强臭氧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冀气领办〔202077)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加油站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工作。应确保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对年销售汽油量大于2000吨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实时在线监管、超标报警

 二、开展油气回收装置运行情况专项检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开展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运行情况专项检查,对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的密、气液比、液阻等指标及运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加油站建立和完善环保达标管理体系,加强设备的自查、维护和正常使用,严厉查处不按要求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

 三、合理科学安排卸油时间。合理调度油品运输车辆和人员,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鼓励加油站在每日晚8时至次日6期间卸油,减少卸油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污染

 四、出台错时加油优惠政策。中石化河北石油公司、中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中海油河北公司应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作用,积极制定夏季每日晚8时至次日早6时期间的加油优惠鼓励政策,并向社会公告,引导公众夜间错峰加油,减少油品销售环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污染。各地应积极引导其它经济类型的加油站出台相应政策

五、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积极与当地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大宣传力度、政策引导和监督检查,细化加油站挥发性有机物管控措施,形成社会共识,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0619